来源
《南雍法律评论》第1卷
作者简介
# 赵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弗里曼基金项目研究学者等;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等。先后在《中国法学》《探索与争鸣》等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代表著作有《中国宪法的成文性质与司法适用》《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基本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关联问题、言论自由制度、比较公法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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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立法法》第110条关于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可以就“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的规定,以及第112条关于审查机构可以针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行政法规等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的规定,缺乏宪法根据,也造成了《立法法》自身规范体系的内在冲突和矛盾。在合宪性审查层面,审查的提出、启动、处理,均应遵循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关系的运作规则,以《宪法》明确规定的“同宪法相抵触” 的法治标准展开,立法不应在宪法标准之外扩展出“存在合宪性问题”标准,将法律监督关系混同于行政领导关系或其他控制关系。“合宪性问题”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留给立法者在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加以裁量和判断,从而实现立法过程的自我合宪性控制,并无不妥,但它不是审查者依申请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条件,也不是为行政法规等审查对象被审查甚至最终被动议撤销的理由。合宪性审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本身也有宪法边界。
一、引言:进步、突破与问题
二、“合宪性问题”是什么问题?
三、以存在“合宪性问题”提出审查要求的宪法根据
四、因“合宪性问题”启动审查、展开审查的宪法基础
五、结语:宪法审查的宪法边界
文字编辑 | 靳益群 孙霖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