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决疑》为车浩教授的最新力作,通过多个个案的法理辨析,展示刑法思维之美。书中的每一个故事,都提出了关于正义的疑问,但答案并没有盘旋于理念天穹的抽象思辨,要寻找它们,需要俯身进入到平凡的生活和具体的条文。貌似中性无感、平凡枯燥的法条文字,法的智慧藏身其中。车浩教授文笔犀利又富人文情怀,逻辑严密而脑洞大开,其文字处处闪耀思辨之美,阅读体验极好又给人深刻启迪。
本期推送《正义的决疑》一书的作者简介、作者自序、目录导读等。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大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方向为中外刑法学。出版《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车浩的刑法题》等作品。曾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受聘为国家药监局法律顾问、公安部法制局特邀专家以及北京市中院、上海市高院等多地法院的咨询专家。
车浩的刑法课
车浩教授全新代表作
法律出版社2024年9月版
从车浩的刑法题到车浩的刑法课
从解构刑法考题中的人生百态
到重塑“关乎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北大法学院的正义演奏家车浩教授
继《车浩的刑法题》之后
携全新代表作《正义的决疑》超燃上新
从《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体系化成果付梓
到《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的解释力转化
再到车浩的刑法课《正义的决疑》转型蜕变
本书内容聚焦于
对过去逾十载的热点案件的钩考
将知识论上的刑法思考跃然纸面
将对正义的决疑凝聚于笔触之尖
将刑法学的社会功能形塑集于册
付梓成这部车氏的刑法学思辨编年史
映照出车浩教授研习刑法的独特心灵
篇章之间关乎刑法思维的逻辑进阶
浓墨之处着力释解寻求正义的路径
本书作者内心笃定
正义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决疑
挑战着一个法律人的技艺、智慧和良知
那些貌似封闭的条文和教义
永远不会束缚住法律人的想象力
那里有一个向着生活开放出无限可能的世界
面对冷肃如冬日的刑法知识
本书没有冷傲的知识分子姿态
有的只是探索如何善用法律
才能不让正义的期待落空
作者自序
本书讨论了一些光怪陆离的故事,发生在一个构想中的城邦。我把这个城邦命名为“正义之城”,这并不意味着城里的事情都是正义的,而是说,每个故事都隐含着一些关于正义的争议。“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往往寄托于“关乎善良及公平之艺术”的法律。然而历史和现实都昭示,当法律不是良法,或者良法没有被善用时,它也经常会偏离正义。
本书不是研究如何制定良法,而是探索如何善用法律,才能不让正义的期待落空。书中的每一个故事,都提出了关于正义的疑问,但答案并没有盘旋于理念天穹的抽象思辨,要寻找它们,需要俯身进入平凡的生活和具体的条文。貌似中性无感、平凡枯燥的法条文字,法的智慧藏身其中。
有些疑问,是关于爱与正义。爱有差等,但正义又要求平之如水。在甲乙丙丁的故事中,面对亲密身份和情感的交织,到底是“法不容情”还是“法不外乎人情”?
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吗?
袖手旁观虐童行为,老师是不是共犯?
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
对可同情的复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
有些故事的背景,是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人们不是靠爱拉近距离,而是靠权利划定彼此边界。在张三的故事中,能否厘清群已权界,成了正义实现的关键。
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否违法?
正当防卫,是拳击比赛还是抗击侵略?
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
常年上访,离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
海晏河清、现世安稳是所有善良人的愿望。当现实不尽如人意时,刑罚能帮我们解决那些意难平吗?在李四的故事中,如何挥舞如两刃之剑的刑罚,才能避免两受其害?
人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护儿童吗? 网络诽谤他人出轨,能否提起公诉? 骂保健品是毒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罚? ……
法律帝国中各个部门法比邻而居,难免藩篱交错,边界模糊。道德不当、行政违法、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是竟合还是界分,决定了熊老汉一家人的命运。
摆射击游戏摊,是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无证卖玉米,算不算非法经营罪?
违规经营保险,能否定集资诈罪?
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成立诈骗罪? ……
以上若干故事,组成了本书的四个部分。故事中包含的疑问,每天都在“正义之城”(书中简称为J城)中上演。正义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决疑,挑战着一个法律人的技艺,智慧和良知。对此,我只能尝试给出部分答案,且不敢确定何为正解。一直以来,法理学、部门法与公众的正义直觉,彼此间常有隔膜。本书尝试沟通,但能力所限,写下的只是一些分析的线索,留待读者诸君更多的思考。
车浩
2024年9月
本书目录
爱有差等,如何平之如水
01.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吗?
生育繁衍的不息,不是一种受制于造物主的不得不的现象,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延续社会和种族的功能。而婚姻家庭,正是保障生育功能顺利实现的最有效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的核心功能不是性,也不是爱,而是生育。
家庭成员相互救助的保证人义务,是生育功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作为整个中国式家庭结构的一部分,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保证人地位,同样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
02.袖手旁观虐童行为,老师是不是共犯?
每一位从事幼教工作的老师,对于所看护的儿童,都具有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他们不仅自己不能去伤害儿童,而且要保证儿童不受到他人伤害。一言以蔽之,施虐者有罪,知情不举者,与施虐者同罪。
从效果上来看,老师之间的相互盈督,可能比那个冰冷的摄像头更加有效。更重要的是,这足以四应人们的正义直觉,完整地揭示出幼儿园这种特殊社会机构运行的应有形态,真正激发起幼师对自己职业的深刻理解、热爱和敬畏。
03.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
同居生活形成了一种不受民法保护但有事实基础的“感情债”,它在刑法上可以成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即使没有权利基础,只要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就不构成财产犯罪,这将一直以来困扰学界的刑民关系的面纱,彻底性地掀开重要的一角。
为法秩序不认可的关系或事务去“定价”,背离了司法机关作为法秩序守护者的角色定位。这不是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判断的领域,而是司法机关应该回避的雷区。
04.对可同情的复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场合,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之间,隔了较长的时空,为克服冲动、轻率、不理智的人性弱点提供了可能性,法秩序期待公民冷静选择使用合乎规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复仇去回应被害人的过错。
民意汹涌,直奔最高人民法院而来。杀或不杀,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司法者,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到底持何种立场。
陌生人社会,群己权界何在
05.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否违法?
既然性是人性的一种本能,又是种族繁衍的必经手段,它为什么被“光天化日”所排斥,而只能在黑暗中进行?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的性行为,不能被接受为是那场所秩序的一部分,而要被认定为是“对秩序的扰乱”?
题目背后,拷问的是每个法律人的人生经历、阅读体验以及内心确信。它们如同脑海深处的潺流水,推动着我们的思维之舟,也滋润着每一个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技术动作,让法教义学的工作,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枯燥干涸。
06.正当防卫,是拳击比赛还是抗击侵略?
在司法实践中,那种认为遭遇反击的侵害人一旦逃跑或倒地后,侵害即告结束,防卫就必须停止的观点,是把犯罪现场想象成了拳击比赛。但如果过早裁定侵害停止,要求防卫人放弃防卫,侵害人却再度发动侵害,此时,法律能赶到现场吹哨喊停吗?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条款,特别是无限防卫权,它应当提供的不是一个人主动进入赛场之后,面对竞技对手时的比赛规则,而是一个人被动卷入战场之后,面对侵略者时的战争规则。
07.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
一个中立行为可能在某些场合创造了风险,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又被社会秩序允许和接纳,那么,这个行为风险的实现,究竟是要归责给行为人,还是要作为社会存续和进步所必付的代价,而由这个社会自己消化呢?
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应当被解禁的,也不仅仅是欲望和版权,还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也还将这样走下去。
08.常年上访,离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治水之道在于疏通而非封堵。通过定罪解决信访问题,是用刑法强行封堵疏通管道。较轻的后果,是反而增加信访动因,形成恶性循环。严重的后果,是逼涨不满情绪,积蓄决堤风险,以短期维稳的方式,埋下长期紊乱的种子。
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不是用来要流氓的。司法者脑海中应当先有一个为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实施该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符合这一典型形象,才能将其入罪。
刑罚双刃剑,能否用之得当
09.人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护儿童吗?
法律到底怎样规定,才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而不是最直白地表达我们的愤怒?在“天下无拐”仍然是一个美好愿望的情况下,让已经陷入困境的被拐孩子尽可能受最少伤害,其意义与减少拐卖案件数量一样重要。
面对一个能够根据法律激励来选择行为的理性犯罪人,制定更严密、合理、有差异性和区别度的“刑罚价目表”,才能争取到有利于保护对象的最大利益。
10.网络诽谤他人出轨,能否提起公诉?
当诽谤行为指向不特定个体,名誉受损的风险就由此溢出到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中,公众在人格权和隐私权方面的安全感下降,防不胜防的恐慌情绪,甚至引发社交自由萎缩。这种溢出效应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可以成为自诉原则的公诉例外。
只有遵循规则应对个案,才是有德行的法治而非德治。规则是普遍适用的,不能一案一议,但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朝着有利于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这就是有德行的法治。
11.骂保健品是毒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
现代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商业广告,多少都带有夸张成分,公众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如果商家捏造事实,那自然有虚假广告罪在等着他。但是,如果是在效用价值方面夸大虚饰,那么,这种价值浮夸,就处在现代社会能够接受和容忍的广告含义之内。
相应地,商家要享有多少被他人容忍价值浮夸的空间,自己也要能够容忍多少被价值贬损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吹牛还真就是要上点税的。如果允许商家做广告吹嘘是“神药”,那也得允许消费者竖中指说这个是“毒药”。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罚?
部门法学者也肩负着批判和修改法律、追求良法的使命,但是,批判法律不能日常性地位于解释法律的使命之上。解释法律通常是第一位的,除非是法律的非正义达到了难以用解释来校正的情况下,才应启动批判。这个工作顺序不能颠倒。
任何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包括法律的修改和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导致的可能完全背离立法者初衷的结果。如果不考虑这些,那并不是真正地关心被拐妇女,而只是顾着在纸面上发泄怒火和表达良知。
刑民行交叉,如何厘清边界
13.摆射击游戏摊,是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谴责一个没有违法性认识的人,属于缺乏正当性的不教而诛,也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如果司法人员完全不顾及普通人朴素的正义直觉,就会降低法律的道德信誉,司法权威逐渐削弱,犯罪控制能力不升反降。
枪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实际杀伤力,还包括枪支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形象。刑法上的“非法”概念,不是指与某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是指与包括成文要素和不成文要素的整个法秩序不相容。
14.无证卖玉米,算不算非法经营罪?
由于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的计划经济,也不是彻底的市场经济,因此,才会有投机倒把罪这只“大口袋罪”的废除,以及非法经营罪这只“小口袋罪”的继续存在。
更重要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以及治理方略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法与时俱转”地发生改变。相应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其入罪范围也往往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
15.违规经营保险,能否定集资诈骗罪?
行政法上的“违规集资”,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资的主体、资质、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据或者完全虚假的集资行为。不宜把宽泛无边的各种违规集资行为,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
诈骗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诈骗罪保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财产交换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当事人在经济回报上不受欺骗。
16.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成立诈骗罪?
在审查诈骗案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当注意财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有意识的自我损害”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害人自动地放弃了财产的经济价值。除非,案件中存在社会目的落空的情形,由此例外地引出对财产的社会价值的判断。
任何教义学上的概念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显示出其运用和后果,如果不能依附于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之上得到延续,就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车浩的刑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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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白琳谛 张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