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大法学》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 王起超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兼任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秘书等。先后在《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近十篇。主要研究领域为立法学和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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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条件成熟的实践得到了国家的关注,然而,立法条件成熟仅仅是一个实践问题吗?对立法条件成熟的批判可以从两种观点出发: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条件成熟是客观的,可以通过公式化的方式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条件成熟这一问题是政治判断,无从开展理论分析。本文反对这两种观点,根据语义解释论点,立法条件成熟拒绝了提取公式的可能;同时,对这一命题的分析能够以“判断模式”而不是“判断标准”的方式进行。立法条件成熟命题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它是在间接民主的前提下,以公共领域为空间,以审议民主为方式而展开的对立法的探讨。同时,立法条件成熟对已有理论进行了接续,在回应立法的目标时,立法条件成熟认为立法的目标是可变共识而不是“共同善”,立法条件成熟也接续和发展了立法法理学,并对传统的立法原则进行了接续。由此,有理由认为立法条件成熟在我国是一个理论命题。
一、拒绝公式化的幻想:立法条件成熟命题的误解与澄清
二、“判断模式”:立法条件成熟命题的分析方式
三、“立法条件成熟”的理论产生与背景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王晓珏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四、立法条件成熟命题的理论接续
[美]杰里米·沃尔德伦:《立法的尊严》
徐向东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美]杰里米·沃尔德伦: 《法律与分歧》
王柱国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五、结语
文字编辑 | 靳益群 孙霖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