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刚兑”要破?我们怎么办?

文摘   2024-04-01 17:50   浙江  





保险要破“刚兑”!!!???


正值保险业全面推进“报行合一”行业内震加剧之际,财新周刊一篇封面文章中的几句话,震至业界外。一时间,各种关于“保险打破刚兑”的论证平息不下来,身边的朋友问题也多,还是整理一下。


先抛个人基本看法:


一、打破刚兑不是不可能(实际上,现在比如分红险、万能险并非“刚兑”产品);

二、即使刚兑打破了,但法不溯及既往,老保单是“安全”的;

三、如果刚兑打破了,产品“闭眼入”不可取,要兼顾品牌。



一、打破刚兑是有可能啊。


正如财新周刊封面文章所言的,问题险企多,待填的窟窿大。解决方案一是依靠自身,利用保险产品久期特点,期待未来盈利补缺。二是依靠行业或借助外力,比如保险保障基金、各种国资入场接管填窟窿,化解风险。


但是,两个方案都有现实难度。


问题险企涅槃重生的内外部环境都不具备,如何保证未来盈利预期?并且是要持续盈利,不产生新的窟窿?而第二种方案,保险牌照香饽饽的时代或可行,在今天早已是另一个故事。


在此前提下,打破保险产品刚兑特性,似乎是可行的解决方案。何况,肉眼可测,后面还有不少待暴露的“问题企业”。


但是,打破刚兑,是打破已售合同的刚兑吗?


二、即使刚兑打破,法不溯及既往,老保单当不受影响啊。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法律的效力自其实施后发挥,对于其实施前已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发生效力。因为,若是法律可以溯及既往,那么,相当于要求大家遵守并承担未来法律的义务,显然是不公正的。——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比如,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法律可能会具有溯及力。


此外,立法有其时代性,也就是立法修法是基于当时的社会认识和道德标准。如果法律可以溯及既往,那么过去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评判和规制,很可能导致混乱和不公。


所以,即使修订后的《保险法》——万一真的打破了刚兑——对于发生在新法生效前的老合同老保单而言,不用担心。老单老规矩(不破刚兑),新单新规矩(该破就破)。


啊,那,到时候还怎么买保险呢?



三、刚兑若破,“闭眼入”不可取,选品最好也兼顾品牌。


若是 ,针对的是“问题险企”的保单,即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那么,未来,如果一个“好产品”来自于“问题险企”——包括潜在“问题险企”的,那么别冲动,先理性评估一下供应商再下单。比较典型的评估维度,比如公司股东和资本金情况、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历史保费规模及走势、险种结构、分红实现率,等等,以及你们接触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展示的职业素养和形象等等,看其是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兑偿能力。


当然,还有黄金投资理财法则“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分散风险。要买100万重疾,可以考虑AB两个公司,甚至三个也不算多——因为不同的公司、不同的产品,保障多少有些差异。花100万给孩子买教育金,前述方法同样适用,A公司重点是大学金,B公司还关注创业阶段的额外支持,组合一下或是更优解。



文章到这里,再啰嗦两个点:


第一点,其实,“保险刚兑”的说法,本来(现在)就太过绝对。即使现在,保险产品并非全部刚兑。


最典型的,比如分红险——红利部分,其实现率并非全行业、全产品100%啊。

这么一堆产品,就没几个是100%实现的!


万能险也是一个道理。以笔者购买的一款万能险为例,曾经演示低、中、高三档,演示年利率依次为0、4.5%、6%,到今天实际结算利率已经一滑再滑,直接掉到了3.5%。


不说高档,连中档都不保小编也没有吵着闹着,要怎样怎样伐~


当然,要强调的是,这分红险、万能险,是由保底(确定)收益+浮动(不确定)收益组成的,其中浮动收益最低可以为0,最高么,根据公司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确实也可能比较高的;但对于演示利益的中档(或高档)浮动收益,保险公司不承诺100%实现——不刚兑,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点,那“打破刚兑“真要打破的话,什么时候落地呢?


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期间有2002年、2014年和2015年共三次修正,仅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一次修订。财新周刊所言修订草案如果落地,将成为保险法第二次修订。


“打破刚兑”目前仅为修订草案的一条意见,能否落地何时落地均言之过早——尤其是,这一条修订涉及根本,必须慎之又慎。


那么,万一,我是说万一,假如最终修订的《保险法》就按照前述草案落地了,又怎样呢?


财新周刊的文章是怎么说来着?


“经国务院批准,”


就是一事一议呗,并且是最高行政机关审批。极其重大需要极其审慎之事,方须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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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文章基于个人认知范围,如有偏差,感谢指正。



保鲜老友记
老友π,老友π,老友π——可是平台竟然不支持这个π ---小失望,求平台支持。 至于功能啊,还没想好,初衷是帮助大家寻找性价比更好的保险产品---just be pat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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