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讼案:不利解释原则仅在一般解释未能解决争议时适用

文摘   2024-10-04 18:16   浙江  

前情概述


周灵(化名)为齐欣(化名)的妻子。


2017214日,周灵以丈夫为保险人,从中国人寿购买“如意随行两全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周灵,保险期间30年,交费期10年,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生效日为2017215日。


“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二项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三项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约定:“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02011616:40许,齐欣驾驶PR563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号梁虹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另一车辆相撞,齐欣当场死亡。


当年12月周灵申请理赔,次年122日中国人寿赔付保险金40000元。



裁判结果

案涉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初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中院再审。


重点看下河南省高院的裁定。


周灵为齐欣投保的“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额2万元,后齐欣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中国人寿赔付保险金4万元。


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营运车辆。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高院认为,不利解释原则只有在一般解释原则未能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并非只要各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不考虑通常理解,就一律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按照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解释。


案涉保险合同关于“自驾车意外伤害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约定的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高院认为,其中“自驾车”、“私家车”系生活中的常用语,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出发,将营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认定为“自驾车”、“私家车”不妥。


此外,第五条第三项系针对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发生保险事故进行更高额赔付的约定,并未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将此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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