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不用赔钱?

文摘   财经   2022-08-17 11:38   江苏  


01

前情概述


201321日,范如(化名)入职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罗兰公司”),担任程序组长,双方先后签订二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421~2017131日。

入职当天及次年21日,双方分别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其中约定:
由于甲方(罗兰公司)为负责ROLAND产品中国市场的宣传、销售。因此,甲方在经营方式、销售政策、价格体系、产品信息等方面存在许多商业秘密。为了保护这些商业秘密,甲方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为保护双方在以上领域中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约定:
1条乙方(范如)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3条乙方不得违反约定或不得违反甲方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5条乙方掌握着甲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承诺:
1.乙方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乙方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本协议行为,违约责任适用本协议第6条之规定。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3.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中层以上干部三年内,员工一年内不得到在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
5.乙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后,乙方应将在其受聘期间取得商业秘密以实物形式返还给甲方。
对于以上的义务,在乙方同意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仍有效。
6条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具体的标准(以乙方在甲方连续合计服务年限为计算依据):1-2年,支付违约金2万元;3-5年,支付违约金5万元;6-10年,支付违约金10万元;10年以上,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中层以上干部,在所支付的违约金的基础上另加10%;高层管理人员,在所支付的违约金的基础上另加20%。……

2016120日范如从罗兰公司离职,后入职乐斯公司。

罗兰公司主张除范如外,另有员工田双、张峰(均为化名)违反保密协议,在离职后入职乐斯公司,泄露其商业秘密,罗兰公司已经另案起诉。

罗兰公司为保全乐斯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共支出公证服务费2662元。

罗兰公司主张其利用三年时间开发了一款音乐教育软件,范如掌握其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范如入职乐斯公司后,利用从罗兰公司取得的商业秘密,不到半年即制作出与罗兰公司软件相类似的软件并向市场推广,构成违约。为证明其主张,罗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乐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宣传材料及该公司官方网站截图;
2.乐斯公司软件使用说明、项目手册;
3.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24355号公证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乐斯公司制作出相类似的软件,并进行了推广与销售。
4.招聘网站上乐斯公司的招聘信息,用以证明乐斯公司的主营业务,该公司与罗兰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5.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罗兰公司对其研发软件的内容及人物形象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

范如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是否泄露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范围,且罗兰公司没有支付范如保守商业秘密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无权要求范如支付违约金。

另,范如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与罗兰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另,罗兰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范如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的约定,向其现工作单位乐斯公司泄露罗兰公司的技术秘密;2.判令范如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罗兰公司对仲裁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本案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两份裁判文书。

主要梳理终审意见:

罗兰公司主张范如违反双方《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北京中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使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即双方《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关于前述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这里留个尾巴,那么罗兰公司可转而主张范如违反竞业限制要求违约金吗?不晓得有没有另案,没找到。

最后,关于前情中提到的田双、张峰的案件也找到终身文书,罗兰公司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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