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债避税?看讼案2,新华百万驾乘保单被强制执行

文摘   财经   2024-03-20 18:18   浙江  

前情概述


2014723日,李舫(化名)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人寿)投保了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典型的百万驾乘类产品,保险责任见下表),基本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20147240:00~204472324:00,保费每年2440元,交费方式年交。


2014822日,李舫又投保了一份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基本保额、保费均同。


2016914日,李舫再次向新华人寿投保,产品为畅行无忧(2015)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20169150:00~204691424:00,保费每年5000元,交费方式年交。


三份保单均附现金价值表,业务员均为王某风。其中投保资料中个人业务投保书的客户投保声明栏载明:1.贵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并说明了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2.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保险条款的各项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及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本人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3.本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中所有的陈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实,已知悉本投保书如并非本人亲笔签名,将对保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电子投保确认书载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李舫在投保人处签字。


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就前述保险合同向李舫进行了电话回访。李舫表示:已收到保险合同,已在回执上签字,投保书和投保提示书上是李舫亲笔签名,投保提示书、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费的缴纳、犹豫期的内容已经了解。


此后,李舫利用案涉保单办理了贷款及续贷业务李舫在办理上述贷款及续贷时签署了相关保单质押贷款客户须知及保单贷款、退减保业务风险告知确认书及保全申请凭证等材料。


2022119日,河南银保监局出具《调查意见书》载明:“李舫、孙某某:……我局就你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涉及业务员王某风进行了调查。王某风称如实向你讲解了保单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权益及退保损失等内容;王某风否认存在你所反映的隐瞒与合同有关重要内容、拆单、怂恿退旧投新、阻碍如实告知、代签字、编制虚假客户信息等事项;对于上述问题,由于你二人表述不一致,且均无相应客观证据,我局暂无法认定。我局对你提供的录音、录屏、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调查,认定王某风存在夸大保险责任与收益、炒停售、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合同外利益、讲解不规范、违规宣传的问题……综上,结合你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我局的调查情况看,我局认定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存在夸大保险责任与收益、炒停售、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宣传、讲解不规范、给予合同外利益、服务资料保管不善、未提供红利通知书的问题。我局将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202342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23)豫01051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舫银行存款51673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同日,该院作出对应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李舫名下账号内的现金价值及收益扣划至我院账户,以516735.83元为限。


2023425日,新华人寿关于案涉三份保单的批单显示: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给予办理解除合同。保单……剩余现金价值为1822.75元、保单……剩余现金价值为1443.92元、保单……剩余现金价值为2167.59。次日,新华人寿将案涉三份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汇入金水区法院账户内。


庭审中,李舫认为,被告欺诈的主要方面在于称案涉保险产品能够避税避债、存在较高收益率,避债指的是避李舫名下公司的债务及夫妻分割共同财产,避税指的是避遗产税;案涉保险合同并未解除,且合同是否解除不影响其诉求。被告则称案涉保险合同已被人民法院强制解除,依据是(2020)最高法执复71号裁定书。



裁判结果


案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北京金融法院终审。

先看本文主题,关于保单强制执行问题。


从我们常规理解,这类百万驾乘产品属于妥妥的保障类产品,常规理解是被强制执行的概率很小——事实上,本案涉及几张保单现价也不高。——不过,根据文书,此节依据是2020)最高法执复71载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代替投保人强制解除所购的保险合同。


因此,保单还是被强制执行了(具体见另案审理)。审理中,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因李舫在其他纠纷中有未清偿之债务,其作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保险公司配合郑州金水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扣划,该行为并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


那么,再看大家关心的,也是保险营销经常套路消费者的:保险产品有避债避税功能吗?


金水区法院认为,从产品角度,案涉保险产品是否必须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因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当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该类产品必须具备避税避债的功能。法院进一步分析,按通常理解,投保人以避税避债为目的购买保险产品具有不正当性李舫以案涉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关功能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亦不具备正当性,故李舫该主张不成立。


关于保险公司及保单销售是否构成欺诈或误导。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方将该保险存在的风险通过投保书、提示书、回访等形式对李舫进行了告知。至于保险监管机构《调查意见书》认定“某人寿河南分公司存在夸大保险责任与收益、炒停售、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宣传、讲解不规范、给予合同外利益、服务资料保管不善、未提供红利通知书的问题”,属于监管规制范畴,而存在违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关行为构成对李舫的欺诈。


无独有偶。


在查询本案文书时,还发现另外也是发生在湖南的百万驾乘类保单执行案件。是关于阳光人寿两份《真心满溢两全保险》保单,该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全残、满期金,属于百万驾乘类产品,至诉讼期间一共交费也就5万多元,涉及现金价值其实不算高吧,但同样也被执行。也贴个审理意见。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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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文章基于个人认知范围,如有偏差,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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