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拿着失业金就职 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 看宁夏法院怎么判

文摘   社会   2024-06-26 18:18   浙江  

01

前情概述



   2016年11月27日,周华(化名)到青铜峡市鼎辉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鼎辉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周华办理工伤保险周华月平均工资4531元。

 
2017年12月12日18:00许,周华下班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18年1月15日出院,住院33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华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8年5月18日,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字(2018)1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周华与鼎辉公司自2016年11月27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7月30日,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工伤认字(2018)0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华在下班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鼎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鼎辉公司的诉讼请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5日,周华之伤经吴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12月13日,周华向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6月4日,周华以交通事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宁038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侵权第三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周华各项损失198337.9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






02

裁判结果



    仅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文书。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华回家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的事实,已由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予以确认

 

案件属于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根据《社会保险法》本案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周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除医疗费用外,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周华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鼎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周华办理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鼎辉公司实际没有办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周华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周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否视为放弃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因此减少

 

法院认为,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不同项目,二者适用范围、内容、缴费及保障机制等均不相同

 

周华在职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行政管理问题,不能因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周华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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