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情概述
2016年11月27日,周华(化名)到青铜峡市鼎辉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鼎辉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周华办理工伤保险,周华月平均工资4531元。
02
裁判结果
仅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文书。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华回家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的事实,已由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予以确认。
案件属于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根据《社会保险法》,本案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现周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除医疗费用外,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即周华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鼎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周华办理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鼎辉公司实际没有办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周华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周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否视为放弃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因此减少?
法院认为,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不同项目,二者适用范围、内容、缴费及保障机制等均不相同。
周华在职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行政管理问题,不能因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周华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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