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讼案:代理人说轻症赔3次ps合同写赔1次,2年后全额退保还赔利息

文摘   财经   2024-04-29 17:08   浙江  

前情概述


2018年4月27日,周学(化名)通过保险代理人朱芹(化名)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的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保险期间2018年4月29日0:00~终身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35万元,年交保费13475元,19年交清。其中:


条款第2.3条中载明对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约定为,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庭审中,周学称,朱芹推介时称轻症是保三次提交微信及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录音显示:


周学问:就保险那个到底是怎么回事呀,你给我解释一下。等于保险公司把咱们都给坑了呀……

朱芹回:你看我,我买了多少,你看我咱俩都一样,我一直以为也是三次。

周学称:是啊,咱们买保险的时候说的特别清楚,轻症赔三次,重症赔一次啊,你说现在。

朱芹回:对啊,因为你什么时候都问我,我都给你说三次。


庭审中,太平洋寿险称,周学在投保时(公司)已经向其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在签收保险合同时,再次确认已阅读了保险条款并充分了解该事项,同时在回访时,也对保险内容作了肯定回答,并提交投保提示书、确认书、回执及回访结果等予以证明


周学称,虽然上述投保提示书等上面的签字都是其签的,但是所有手续都是交给朱芹,出于对朱芹的信任才上当的,投保的时候朱芹也没有给其进行说明。

庭审中,朱芹称当时给周学送合同时,解释了保险责任并就重点内容在合同里进行了标记,并提交杨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周学称杨某为保险公司的领导,对其证人证言不认可。


庭审中,周学称如果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其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保险金等。


裁判结果

案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


梳理重点:

朱芹作为太平洋寿险的销售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向周学介绍轻症可以赔付三次,而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轻症仅可以赔付一次。


朱芹称其已就保险责任等向周学进行了说明,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说明,太平洋公司亦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高院不予采信。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周学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案涉保险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关于周雪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周学在2020年5月与朱芹电话联系知晓轻症的赔付次数与朱芹在订立合同时所述的不一致,在一审庭审中才明确知晓其合同适用的赔付次数,未超出法定期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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