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雇员拖着不签劳动合同 2N么?

文摘   社会   2024-05-10 18:02   浙江  


01

前情概述



    202192日,肖金(化名)进入湖北海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汇科技)担任操作工。公司为其缴纳了202110月、11月的社会保险费。

1026日,海汇科技向肖金发放了9月工资5740.2元。1125日,海汇科技发放10月工资8124.77元和11月工资2865.9元。


114日,海汇科技为包括肖金在内的新进员工建立微信群,要求大家到行政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1114日,肖金通过邮政快递向海汇科技送达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未按规定缴纳9月社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等。当日起,肖金离开公司,双方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随后,肖金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案字(202234号裁决书,裁决海汇科技支付肖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990.67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肖金其他请求。


海汇科技对该裁决不服,涉讼。


另二审中,海汇科技提交2023531日肖金与另一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材料。拟证明:肖金以同样的方式请求另一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质证,肖金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亦不能达到拟证目的。二审法院认证,海汇科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审理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02

裁判结果



    案涉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初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下根据终审文书整理。

简单拎重点就是,法律对此的惩罚性规定,以用人单位有恶意为前提。


而到本案,雇主在肖金入职次月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次月起交纳社保,还多次通知肖金签订劳动合同,但肖金未予回应,反而以此提出劳动仲裁。二审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至于肖金主张补交入职当月社保的问题。黄冈中院认为,劳动仲裁驳回了肖金主张,并且其在一审中明确对此驳回无异议同时该中院还指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的范畴——这点不是很理解?


那么,关于社保补交的问题,法院是不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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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文章基于个人认知范围,如有偏差,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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