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概述
2017年3月8日,闫玉某为自己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平安人寿”)投保平安福16(1182)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17年4月21日,闫玉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记载总检结论与建议:三、左乳外侧导管局限性增宽,约9.7*2.7mm。四、右乳结节。BI-RADS:3级。建议进一步检查。
2017年5月18日~26日,闫玉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出具诊断报告:1.乳腺肿物(右侧):乳腺癌?乳腺纤维腺瘤?乳腺增生?2.乳腺良性肿瘤(左侧)3.双乳增生。
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将闫玉某的病理会诊报告单送检至北京协和医院。
2017年6月30日,北京协和医院出具证明书,诊断及建议:右侧实性乳头状癌。
闫玉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2017年7月26日,平安人寿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1.终止×××号保险单下附加险《平安福重疾16》《豁免C16》;2.歉难给付重疾保险金;3.歉难豁免保险费;4.退还现金价值245.8元。保险公司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经审核,本次申请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情形。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