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案:买百万医疗明知卵巢脓肿史未告知,一审判赔,太平财险为什么上诉又撤回?

文摘   财经   2024-02-28 18:18   浙江  

前情概述


20151026~112日,汪黎(化名)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腹腔镜下盆腔黏连松解+右侧输卵管部分切除+右侧卵巢囊肿剔除+子宫肌瘤剔除术”,出院诊断为:1.盆腔黏连;2.右侧输卵管卵巢脓肿3.子宫肌瘤。


20191023日,汪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签订电子保单《太平百万医疗保险计划》,约定:


保险期间20191024日零时至20201023日二十四时,被保险人为汪黎,险种为医保无忧2019-200万(个人版),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额1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额100万元)、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保额18000元)、意外身故……保费共计869元。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条款特别约定3点约定,续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或使用保险情况而不续保或单独调整保费。无论是否发生理赔,续保无需健康告知,无等待期。

5点有关免赔额的约定为一般医疗免赔1万元,重大疾病医疗无免赔额,社保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可计入免赔额,但社保统筹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各项合计最高给付上限不超过年付总保额。

7点有关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约定,仅承保《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内的癌症住院津贴责任,无免赔额,单次给付天数最高90天,全年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智能核保相关保险人询问及投保人告知如表。

20207~10月,汪黎就医情况如表。

汪黎就上述费用向太平财险申请理赔。2020915日,太平财险向汪黎发出客户告知函,告知其申请的住院报销费用不符合保险责任,不予理赔,对保险合同予以解除。


汪黎不接受该理赔结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初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


其中广州中院的终审裁定内容比较简单,因为上诉人太平财险未在法定7日内交纳诉讼费,所以法院裁定其自动撤回上诉。


因此,这里主要整理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相关重点。


一审涉及举证及质证如表。


然后梳理一审法院主要意见: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告知义务的设定,实质是法律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阶段权利义务关系的介入,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同时尽可能使之符合经济成本要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以保险人“询问”还要以投保人“明知”为限。


首先,如实告知系投保人为了协助保险人搜集相关重要信息,以弥补信息的不对称,保险人不得将搜集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完全施加于投保人,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信息搜集、审查及风险评估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结合太平财险提供的投保须知,其并未将卵巢脓肿或卵巢囊肿列入具体询问的疾病或列明的症状中。


根据智能核保结果可见,汪黎在2019年投保时已主动告知存在子宫肌瘤的情况,其在2015年住院期间行“腹腔镜下盆腔黏连松解+右侧输卵管部分切除+右侧卵巢囊肿剔除+子宫肌瘤剔除术”。


作为谨慎而专业的经营机构,太平财险在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核实线索且具备调取住院病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核实但其既未自行调取材料予以核实,也未对此作进一步询问确认是否有报告不完全的情况,亦未要求汪黎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即作出承保决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以汪黎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就汪黎方面而言,主观上“卵巢脓肿”与“卵巢囊肿”从名称上来看虽然极为相似,但均属于专业术语且非公众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术语;二者是否为同一种疾病,不为普通公众所通行认知,不应苛责投保人在投保时即将卵巢脓肿主动告知为卵巢囊肿一项。而且,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均属于医学专业术语,卵巢脓肿是否为良性肿瘤之一,作为一般民众亦不具备专业能力进行区分。


第三,从汪黎2020年申请投保时的智能核保结果来看,即使汪黎告知其曾患有卵巢囊肿,太平财险亦未以此拒绝建立保险关系,故无论汪黎是否告知其曾患有卵巢脓肿均不影响太平财险承保。


最后一审判赔汪黎个人支出的医疗费30157.3元及20天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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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文章基于个人认知范围,如有偏差,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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