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情概述
一二审查明事实:
2013年1月5日,张芝(化名)与天津华智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至2015年1月5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至2017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芝被派遣至壳牌石油工作。
2015年3月1日,张芝与壳牌石油签订至2018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9年1月10日,张芝收到壳牌石油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因,公司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3月6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张芝在壳牌石油工作至2019年3月6日,并完成了当日工作。壳牌石油为张芝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
张芝向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壳牌石油支付张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
2019年7月12日,临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张芝于1969年3月7日出生,且已经完成了2019年3月6日在壳牌石油的工作任务,壳牌石油以张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壳牌石油应支付张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
壳牌石油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张芝收到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另,高院再审查明,庭审中,张芝当庭主张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养老保险的缴纳尚未满15年,依法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提出庭后7日内将证据提交法庭。当庭壳牌石油辩称,听原来律师说在仲裁的时候双方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辩论,是没交满15年,具体不是很确定,但此与壳牌石油没有关系。法庭询问壳牌石油在张芝提交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后,其是否进行质证,壳牌石油当庭表示,不质证,与本案无关。
高院庭审后,张芝提交了潍坊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证明其养老保险自2007年6月起缴纳至2019年3月壳牌石油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由于壳牌石油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结合其在庭审中的陈述,高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02
裁判结果
重点看下高院再审的意见: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壳牌石油也下达了终止通知书。
但是,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劳动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本案,对于张芝的法定退休年龄,壳牌石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张芝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2021年3月31日)亦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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