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来看私自换取外汇面临的境内外法律风险

文摘   2024-08-29 12:00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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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货币兑换已成为跨境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外汇管制作为国家维护经济稳定、保护外汇储备、促进产业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手段,我国对外汇业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集中管理制度,所有金融机构的外汇经营都要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


然而,近年来,随着跨境活动的增加,一些人出于对银行等正规渠道换汇时可能遇到的手续费较高、额度限制和手续繁琐等问题的考虑,选择通过地下钱庄等非金融实体私下换汇。表面上看,私自换汇似乎是快捷便利的选择,但实际上,这种行为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换汇者面临刑事责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近来,笔者团队最近处理了一宗因私自换汇导致银行卡冻结的案件,在该案中,基于换汇方式的特殊性,除国内刑事风险外,还面临一定境外刑事风险问题。因此,笔者想借此案谈一谈私自换汇可能面对哪些境内外刑事风险。


案情简介


该案件中,当事人是移民美国的华人,为了将自己在国内的资产转移到美国,当事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在换汇过程中,地下钱庄负责人因涉嫌刑事风险被逮捕,本案当事人也受到追查,导致国内还没转移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受到当事人委托后,我们通过和警方的联系,了解了事情原委。


原来,地下钱庄在国内收到了当事人的人民币之后,将这些钱在国内买成礼品卡,再通过亚马逊等美国的电商平台出售这些礼品卡,由此实现人民币与美金的兑换。获得美金,直接把美金打到这些客户的美国银行卡上,一共有几百笔转账,转账到当事人在美国的多张银行卡上。这样就实现了人民币和美金的转化。


在中国境内涉及的刑事风险

  首先,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外币与本币之间进行资金兑换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四种行为模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刑法条文表述来看,虽没有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既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非法经营”,即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项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事实上,这一观点已得到目前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可。广东省高院刑二庭课题组在2016年调研报告中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行为,只是一种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如兑换人并没有通过兑换行为本身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若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购买外汇行为仅供自己使用,即便用于投资、偿还欠款等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仅是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是否涉嫌洗钱罪?

一般而言,私自换汇不涉及非法经营罪、逃汇罪,但需警惕,一旦相应行为涉及到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因此境内个人在换汇的过程中,若确实不知或无法知晓财物的性质与来源是犯罪所得的,通常不会构成本罪。但是,由于地下钱庄每天周转量很大,所以其人民币来源除了本身中国人需要用人民币换外币的来源外,必然会有其他来源,这个其他来源如果从国内的角度来讲,就会有大量灰产(高利贷,博彩,点卡,盗刷等)或者黑产资金(诈骗,毒品,走私,贪污等)进入的可能,涉及到洗钱风险。如果换汇过程中有很大可能性知晓换汇对方从事违法活动(如对方非法经营赌场)却故意“无视”相应情况的存在,则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最后,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我们通过与中国的警官和外汇局的沟通,顺利解除了当事人在国内的刑事风险,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被处以一定罚款后,剩余资产获得了解冻。


在境外涉及的刑事风险


虽然本案中,当事人已解除在国内的刑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美国不会受到任何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通过出卖礼品卡获得的资金,在美国是要缴纳税款的。当事人收到的美金是卖礼品卡获得的,当事人并没有缴纳美国当地规定的税。


其次,美元现金在美国流通广泛,为抑制大额美元现金交易所产生的跨境洗钱风险,美国建立了完备的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对报告主体(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商业机构等等)、报告内容和报告对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制度要求现金交易额超过1万美元的主体必须履行报告制度。因此,如果客户是现金存入的资金,还可能涉及到故意规避现金转移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的法律风险。


再次,当事人收到的钱是一小笔一小笔,一共有几百笔资金,这就违反了美国洗钱犯罪领域的一个structure的拆分交易的概念。具体而言,美国政府为了防止洗钱行为,规定银行对客户存入,或取出一万刀现金以上的行为,要向财政部申报。长期每次故意存入小于一万元在银行个人账户,这样的行为可能违反美国联邦法的结构化交易以规避报告要求的禁止条款( Structuring transactions to evade reporting requirement prohibited),这不仅可能导致税务审查,还可能面临洗钱罪的指控。

结  语


在外汇管制及全球打击洗钱犯罪日趋严格的背景下,违规私自换取外汇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幅提高。同时,由于境外尤其是美国在反洗钱领域的法律举措极为严格与精细,资金出境后仍面临多项法律风险,资金仍有可能受到境外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笔者想在此奉劝各位准备把钱转移海外的朋友,资金出境应当格外注重合规性,还是要走正规途径完成资金的转移,万一涉嫌刑事犯罪,得不偿失。最后极有可能落得资金被冻结没收,人还被遣送回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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