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追踪|“胖猫”跳江自杀事件的法律问题探析

文摘   2024-05-07 09:50   日本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近日,一名21岁湖南男孩“胖猫”在重庆跳江自杀的事件持续登上热搜,引发网络热议。据媒体报道,“胖猫”是该事件男主的游戏ID,“胖猫”因游戏打得好,从事代练工作。据“胖猫”姐姐公开的聊天记录信息,“胖猫”女友谭某27岁,是通过语音软件认识的,标准的网恋。谭某说不喜欢异地恋,“胖猫”就只身前往重庆。谭某却又说不想太快同居,需要两个月时间适应一下,“胖猫”就在重庆廉价出租屋内住了半年之久。



“胖猫”与谭竹网恋奔现后在一起两年,在此期间,省吃俭用、做代练挣钱。而从“胖猫“姐姐公开的转账记录看,“胖猫”很舍得为谭某花钱,这些钱不仅是辛苦代练挣来的,而且还是“胖猫”一次次吃10元外卖省下来的。轻生前一天,“胖猫”还给谭某转账66666元,并备注了“自愿赠与”。“胖猫”姐姐称,与谭某在一起的两年里,“胖猫”总共为谭某花了51万元,而两人只见过两次面、看过一次电影。


该事件一在网络上曝光,谭某也很快遭到人肉搜多并遭网暴。5月3日,有自称谭某的网友发长文回应,“胖猫”给自己转账只有35万元,而且最后一笔66666元的转账以及之前一笔开店的7万元也已经退还。其否认和“胖猫”在一起是为了钱。



目前“胖猫”的姐姐对谭某的指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借谈恋爱之名索要钱财;二是,利用弟弟的感情PUA,实施精神虐待。目前,关于该事件的具体信息尚未得到确证,具体到“胖猫之死”,无疑需等待后续相关事项的推进与认定。在此前提下,本文将就目前所公布的信息以及可能的情况,从刑事层面及民事层面来探讨本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01

刑事层面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款项,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从“胖猫”姐姐公开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胖猫”与谭某之间的恋爱存在较为明显的经济特征。婚恋型诈骗属于刑民交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相当棘手。


目前,实践中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作为区分婚恋纠纷与婚恋诈骗刑民边界的一个关键要素。如阳城检刑不诉〔2023〕86号不起诉决定书指出:2020年12月的一天,瞿某某在王某某直播间与王某某相识,王某某谎称单身、获取瞿某某好感后确认恋爱关系。后王某某在与瞿某某谈恋爱的过程中称其欠有大额债务,生活很不容易,瞿某某因为与王某某的恋爱关系,出于同情,陆续给王某某打赏刷礼物10余万元,王某某通过打赏获利5万余元。后瞿某某发现王某某的婚姻情况,要求王某某退钱,王某某退还给瞿某某5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从主观上看,民事欺诈导致的婚恋纠纷与婚恋诈骗有着本质区别,两者在主观故意上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婚恋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不具备与被害人结婚的条件,恋爱交往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用欺诈手段的行为人系与被害人正常交往,只是企图通过欺诈手段在交往过程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解决自身某种需要,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客观上来看,婚恋型诈骗通常呈现出以下特征:

(1)部分或全部隐瞒自己的身份、婚姻情况,并对自己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进行夸大或者虚构;


(2)可能同时发展一对多的恋爱关系,婚恋诈骗的行为人关注的是如何从被害人处诈骗财物;


(3)索取财物的急迫性与必然性。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的极短时间内,就必定会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当索要的财物较多时,为体现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通常会虚构“家人生病”“投资失败”“出现意外事故”等紧迫性事由;


(4)两方财务支出的畸高畸低。一方经常性地向另一方投入资金开销,且这种资金的投入已超出基本常理、不符合双方正常的生活标准,往往呈现一方永久性支出,另一方永久性获益,或者一方获益畸高,另一方付出畸低的异常现象。


也有学者提出,判断婚恋型诈骗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虚构的亲密关系是否达到影响被害人得到回报的可能性的程度,即个体为了追求其所认为的高价值亲密关系,自担风险进行投资。个体针对某段亲密关系的投资是渴望被回应的,也即个体进行投资的前提是该段亲密关系事实上有回报的可能性。“回报可能性”就是正确行使自我决定权去投资该段亲密关系的前提。如果对“回报可能性”这个前提存在认识错误,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主体正确行使了自我决定权,也就不应当要求主体自我答责。


而在该实践中,根据目前公开的聊天记录,“胖猫”是认为自己与谭竹系恋爱关系,才会持续向谭竹转账,“胖猫”也明知自己转账给谭竹的钱款被谭竹用于她人一起使用。而谭竹的声明中,也反复强调自己与“胖猫”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但同时,聊天记录显示,谭某在明知自己为同性恋的情况下,并未选择与“胖猫”分手且继续持续索要财物。



更有网友爆料,谭某在与“胖猫”交往期间,多次与他人暧昧。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则谭某系为骗取钱财而与“胖猫”交往的嫌疑较大。但在有关部门尚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目前暂无法得出谭竹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虐待罪

在“胖猫”姐姐的指控中,谭某通过情感操控的手段对“胖猫”实施精神虐待,最后导致其走向死亡。那么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需要明确的是,虐待罪的成立,一方面犯罪主体要符合家庭成员的身份要件,另一方面犯罪行为要符合肉体或精神上的行为要件。


几年前,同样在网络上引起热烈关注的北大包丽案。在北大包丽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一系列客观行为也能证实牟林翰、陈某某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法院认为,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林翰对包丽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最后法院认为,包丽与牟林翰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犯罪主体要件,最后牟林翰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这一案件的认定结果对于虐待罪主体范围的确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本事件中,胖猫与谭竹恋爱期间仅见过两次面,并无同居行为,显然双方之间不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且从目前爆料来看,难以肯定谭竹对胖猫进行辱骂或持续实施精神虐待,“胖猫”系因无法接受自己付出如此之多确被分手的事实而选择跳江自杀,谭竹的行为与“胖猫”自杀之间难以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谭竹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仍存在较大疑问。

02

民事层面

·赠予返还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由以上《民法典》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可知,在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时,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赠予的财产。关于恋爱期间的赠予的性质,一般认为,恋爱期间赠与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但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


另外,在翟欣欣案。法院最终认定,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其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钱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判决撤销赠与,退还苏享茂家属。其中,法院判定退还赠与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存在胁迫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胁迫、欺骗情形下,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在本事件中,据现有信息可知,“胖猫”转账是为了维系其与谭某之间的感情,希望与其共同生活。因此,“胖猫”的继承人现有权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解除条件达成的角度考虑主张返还赠予财产相关的权利。如果谭某还存在利用自己在感情中的优势地位,以分手为借口胁迫“胖猫”作出非真实意思的赠与的行为,“胖猫”的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谭某返还赠与财产。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那么,在本事件中,“胖猫”姐姐是否能向谭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要有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和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恋爱关系中,殴打、辱骂、侮辱、造谣、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都是比较常见的违法性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侵害另一方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其次,侵权人需要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目前法律并没有对“严重”进行界定,对于什么样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一般以是否构成伤残、死亡作为判断标准,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型人格权的侵害,法院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侵害手段和场合、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从严把握。


最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性行为导致的,对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若被侵权人本身就有相关疾病,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疾病加重,则侵权人根据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对于精神型人格权的侵害,常见的损害后果是造成被侵权人焦虑、抑郁等精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相似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人的损害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同时,精神疾病的产生还可能受到其它生活因素的作用,对于精神型人格权侵害的因果关系应根据具体的侵权人的侵害手段、被侵权人的心理和生活状态综合判定。


基于上述要见的严格把握,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一方面,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较低,难以弥补受害者精神上遭受的痛苦。

03

结语

美好的爱情纵然令人向往,但不健康的亲密关系可能给人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丧失性命。在为“胖猫”感到惋惜和不公的同时,该事件也告诫我们,爱人先爱己,在面临不健康的亲密关系时,一定要及时止损,切勿让自己的沉没成本越来越多。



刑事案例法律分享
分享经济金融类法律知识,包括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传销,非法经营类刑事案件,帮助大家做好个人及其企业的刑事合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