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菲律宾绑架案来看境外刑事犯罪的可能情形及管辖原则

文摘   2024-07-05 10:43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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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名中国企业工作人员赴菲律宾工作时遭绑架并撕票引发关注。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总台记者当地时间7月3日获悉,菲律宾国家警察发言人法哈多称,警方已掌握涉嫌绑架并杀害中国公民的相关人员线索。法哈多称,遇害的是一名中国公民和一名美籍华人。他们于6月20日抵达菲律宾,与潜在的商业伙伴会面。随后其中一人的亲属称两人遭到绑架,据称绑匪索要500万元人民币赎金,随后降至300万元并已支付。但此后再也联系不上绑匪,受害者亲属随即向警方求助。6月24日,在菲南甘马磷省萨格奈镇的帕蒂蒂南村发现了两具遗体,后来证实就是两名失踪的受害者。


法哈多称,警方尚未确认作案动机,但在与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协调后,菲国警反绑架局已经开始调查此案,并已掌握涉及案件的相关人员的线索。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2日下午在例行记者会上应询表示,中国驻菲律宾使馆同菲方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敦促菲方全力侦办案件,外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做好后续工作。由于常见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案件发生后,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一般原则。但如该案这样,发生于境外且尚不清楚杀害中国公民的相关人员的身份的案件,应当由哪里的公安管辖?本文将对国外犯的可能情形及对应的管辖原则展开详细介绍。

01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

——属人管辖原理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上述人员的身份及职权决定了其在领域外犯罪会直接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对外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人员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现象增加,需要采取属人管辖进行抑制。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见,除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犯罪以外,刑法原则上只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使管辖权,表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根据,理论上有不同学说∶国家利益符合说认为,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本国刑法,有利于唤醒其遵守法规范的意识.从而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机能,因而与国家利益相符合。忠诚义务说认为,本国公民即使身处国外也要效忠母国,具有遵守本国刑法的义务。这是由国家与公民之间本来的道义关系决定的。代理处罚说(国家间防止犯罪的连带性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时,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刑法,但当行为人未受处罚而回到本国时,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不将本国公民引渡给国外处罚,但本国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避风港,故应当适用本国刑法予以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代理处罚的性质。

02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或中

公民利益的某些犯罪——保护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法益。因侵犯本国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法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这一限制既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家与公民的法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便将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内。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这一限制具有必要性,因为外国人在国外时只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在任何地方遵守一切国家的法律。

03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公共利益

国际犯罪——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可行使刑事管辅权。张取普满管璃原则.主粤层为了防 止 国际犯罪. 20世纪 70年代以来,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应对不断加剧的国际犯罪活动,国际上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如1970年12 月16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1年9月 23 日的《关于制I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12月14 日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这些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与参加国应将公约上所列举的非法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些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为母国人、罪行是否发生在本国内。这便是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行使普遍管辖权受到一定限制;(1)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原则上应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需要说明的是,对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所审理的犯罪,其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剪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国际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本案处理可能


由于该案中一位被害人属中国公民,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按我国刑法规定绑架杀人行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即便该案发生于境外且尚不清楚杀害中国公民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但无论杀害中国公民的相关人员系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根据上述管辖原理,都适用我国刑法。且基于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存在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意味着,尽管案件可能主要由菲律宾司法系统处理,但中国仍可以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主要参考资料:

张明楷:《刑法学(第七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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