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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本身并非法律上的违禁物,但近年来随着数字货币使用范围愈加普遍,其交易过程中伴随的诈骗、洗钱、帮信、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法律风险不断凸显。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内,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孙俊律师团队受理了大量涉数字货币刑事法律案件。本期将分享一起由数字货币引发的诈骗最后当事人获得取保和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投资数字货币,却卷入诈骗风波
本案当事人是一位数字货币的投资者,2018年结识本案的主犯王某、王某某等人。因为王某和王某某开交易所并发行数字货币,当事人购买了这两人发行的币。最初,当事人希望实时了解币的价格走势,所以跟上述两人走得比较近。
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下半年,其中有两个月的时间,王某和王某某委托当事人帮忙管理他们的交易所平台,但是两个月后,当事人就退出了相应的平台管理。
在这一年期间,另一位投资者周某也想投资王某和王某某发行的币,因为周某是当事人的朋友,当事人为了讨好周某和这两个发行币的老板,期望获得更多相关币的价格信息,就给王某和王某某发行的币进行保本的担保,因此在王某和王某某与周某签署的投资合同上签字,以表示给该项投资做出担保。最后王某和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由于当事人与这两人的密切来往,也被警方认为涉嫌诈骗罪。
本 案 辩 护 要 点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另,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进行明文规定,即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若要认定当事人与王某及王某某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证明当事人具有参与或帮助王某及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客观事实,且在主观层面上,当事人对王某及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存在明知,并故意参与或帮助。
本团队孙律师接受此案后,经过会见,和当事人一起抽丝剥茧,捋清了事实真相以及案情的来龙去脉。把整个案件的疑点告知了检察机关,并且向检察院提出了作为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在给诈骗者管理平台期间,当事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工资报酬和相关利益。也没有为平台提供一些盈利和诈骗的行为,仅仅负责员工生活上的安排。
第二,在王某与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当事人虽与该两名老板有联系,但仅仅出于当事人作为投资者想要投资牟利的意图。事实上,当事人投资并没有盈利,自己及其家庭都遭受到了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虽然周某最后确实遭受了实际的损失,但王某和王某某已经给予了大部分补偿。
第四,当事人虽然曾作为诈骗平台的管理者,但是仅因为当事人是早期的投资人,诈骗方希望当事人投入更多的资金,假意委托其管理,当事人接手管理后,因为没有资金再投入,所以两个月后,诈骗方就解除了其管理职位。
检察院在综合全案情况,并已经对本案件中控告人,诈骗方和当事人进行问询,讯问和调查,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口头做出了不起诉的承诺。
结 语
可见,在本案中,辩护要点在于是否存在由诈骗行为带来的他人财产损失,如存在诈骗事实,当事人又是否存在客观的参与诈骗行为及主观的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诈骗目的。显然,在本案中,当事人不仅不是诈骗同伙,其本身也是这起案件中的受骗者。但在此,还是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各位在类似的数字货币投资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受诈骗风险及涉嫌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
此外,万一数字货币交易中面临上述法律风险时,不必过于惊慌,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帮助。孙俊律师团队在过去承办过大量涉数字货币刑事法律案件,对各种复杂案件都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如有面临刑事法律风险难以解决的困难,请联系本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阮紫晴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孙俊律师团队实习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刑法、刑事合规、数据犯罪等领域。
孙俊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香港大学财务与投资管理硕士。2016年开始关注区块链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并购买了大量的比特矿机和莱特矿机进行挖矿。2017年在区块链行业从事投资收购工作,收购金额达到百亿。2018年-至今专注因为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引起的洗钱风险研究以及处理过很多大型的经济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参与过很多解冻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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