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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货币交易量的猛增引来了替犯罪分子洗钱团伙的关注。2018年以来,电信诈骗告发,帮助电信诈骗洗钱的那批人也敏锐地发觉同各国数字货币洗钱的便捷与高效。在此背景下,替犯罪分子洗钱的团伙用赃款买入数字货币后,再通过卖出数字货币换成人民币,通过数字货币的买卖,这时从电信诈骗受害人手里骗取地赃款摇身一变便成了合法资金。
说案
买卖泰达币竟遇黑钱卷入帮信罪风波
案情:本案当事人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简称A平台)用实名注册了账号,2021年又在平台上通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的方式开始做加V用户,可以多次买卖泰达币(USDT),从中赚取微薄利润。在某笔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在A平台卖泰达币给某个用户,该用户实名付钱给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不仅严格遵守平台的KYC(认识你的客户)要求,更在此基础上要求买方客户出具近来的交易流水,尽管经事后证明,该银行流水账户是对方伪造的,但仍可以证明当事人已充分履行了审慎注意的交易义务。尽管百密而无一疏,却仍没躲过该笔款项恰好就是被电信诈骗犯份子诈骗到的被害人的资金,最终流入当事人及其妻子账户上。由此,当事人被警方认为涉嫌帮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是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推断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同时,根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因此,在本案中,要认定当事人成立帮信罪,必须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此,本团队孙律师从以下方面:
第一, 资金的高流动性:该案由电信诈骗引起,资金作为一个流动的载体,必然在商品交易中不断的流转,会流入到不同的人手中。
第二, 当事人所从事的交易以及所具备的资格:A平台具有严格的KYC认证要求、且在该平台从事数字货币买卖的时候,除了平台上要求所有的客户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和实名收付款以外,且当事人担心客户的钱不干净,还要求客户的资金必须是停留在账户上24小时以上才会和客户做交易,可见当事人对客户做出了更严格的KYC认证要求。
第三, 当事人的交易流程:所有平台买卖币的用户都是自己根据价格和加V用户的要求来选择不同的加V用户来交易,双方互相不认识,如果用户觉得某个加V用户给出的价格合适,且自己符合加V用户对客户的要求,自己可以在平台上对该加V用户下订单,加V用户收到订单之后,会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要求对客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V用户可以选择接受该订单,如果审核不通过,加V用户也可以拒绝该订单。加V用户接受该订单后,数字货币的买方打钱给加V用户,加V用户收到钱后,放币给买方。该笔订单就交易完成。由此可见,当事人与买方客户并不存在事前的密切关系,难以认定与对方存在洗钱的意思联络。
第四, 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当事人尽了卖方应尽的能力和义务去核实该笔资金是否可能涉及犯罪资金,但是仍然无法识别买方的资金有犯罪资金。当事人在涉案的该笔交易中,可以通过平台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也可以通过平台提供当事人涉案交易的第三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信息。同时,当事人在交易前要求买方出具近来银行流水。尽管经事后证明,该银行流水账户是对方伪造的,但仍可以证明当事人在该笔交易过程中,已尽了应该注意的义务,难以预料到该笔资金来源非法。此外,当事人与买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均为市场价格。
第五, 当事人的过往经历:当事人在该次涉嫌犯罪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周围人的评价和口碑也很好。
通过以上辩护,最终办案负责人员认同了孙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当事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笔者团队想要通过分享本团队办理的上述案件,提醒各位读者在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对此,笔者建议,商家可以通过要求查看买方最近几个月的真实流水(资金要在账户上停留较长时间,不能是快进快出的资金),买方的KYC(了解你的用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保存,线上转账等方式来帮助自己规避掉人头户的交易,完成真正的数字货币交易。即便涉及到黑钱的流入,也能快速帮助侦察机关破案,找到真正的犯罪分子,避免自己被误认为是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人。
另外,万一数字货币交易中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时,不必过于惊慌,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帮助。孙俊律师团队在过去承办过大量涉数字货币刑事法律案件,对各种复杂案件都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如有面临刑事法律风险难以解决的困难,请联系本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