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2018年8月,公司与森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梦幻鲜花港·台州湾生态农 业园建设项目”达成合作,并与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海兴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共同参与“梦幻鲜花港·台州湾生态农业园建设项目”的投标。2018年9月,公司与海兴公司中标“梦幻鲜花港·台州湾生态农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并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鲜花港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协议后,公司对该项目工程开展了实施,2019年4月公司退出该项目剩余工程的实施,并与被告和海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剩余工程由海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已实施的工程产值由被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2020年末,公司与原告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该项目项下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被告。原告在获得该债权后,对该债权进行了催收。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需要指出的是: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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