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文摘   财经   2024-11-21 08:00   北京  
近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公司下属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体医疗”)与被告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濮阳五院”)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关于共同成立肿瘤诊疗中心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肿瘤诊疗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院统一收费,独立核算。

2016年9月23日,一体医疗与原濮阳市卫生计生委签订了《濮阳市肿瘤医院PPP项目合同》,并于2017年3月投资建设了该项目肿瘤诊疗中心一期工程。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一体医疗与濮阳五院的《合作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解除该《合作协议》。

2021年3月30日,经双方协商,签订《关于濮阳市肿瘤医院PPP项目的会议纪要》约定,一体医疗报卫健委批准后,解除《濮阳市肿瘤医院PPP项目合同》合作,濮阳五院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回购一体医疗所投设备及基建的投入。濮阳五院回购之前,项目继续运营并以“设备回购补偿金”的名义回款。

自2017年至2023年2月,濮阳五院一直按约支付结算款,且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支付的款项均备注为“回购补偿金”,即濮阳五院以备注“回购补偿金”的形式确认解除《合作协议》。但濮阳五院自2023年2月之后未再继续支付回购款,经一体医疗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一体医疗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作协议》已解除,判令濮阳五院支付回购款、基建建设投入费用、逾期付款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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