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常常被法官制止发问、发言,被打断后常常憋着一肚子气。为什么被法官打断,你有没有思考一番?】《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庭审中的发问顺序都有原则性的规定。
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先由公诉人讯问,之后是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补充发问,最后再由辩护人进行发问。对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一般有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再发问。法庭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或证人发问时,有时候会被法官制止,理由是:“这个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辩护人不要重复发问”。那么,什么是公诉人“问过的问题”? 辩护律师能不能再发问,如何问?
【重复问题,尽量不问】
如果问题之内容完全相同,的确没有必要重复。例如,公诉人问:“你有没有殴打被害人的头部?”辩护人发问时也问:“你有没有殴打被害人的头部?”这是重复,辩护律师应避免这种重复发问。如何避免?在公诉人发问时,辩护律师要认真听、认真记,同时在发问提纲上删除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轮到辩护律师发问时,不必重复发问。如果公诉人问:“某某某有没有殴打你身体?”而辩护人问:“某某某有没有触碰到你身体?”这就不是重复问题。再如,公诉人问:“去某某家时,你有没有戴帽子?”而辩护人问的是:“去某某家时,你戴的帽子是什么颜色和款式?”这是对问题的深入,不能认定为重复。
辩护律师发问这些近似却不同的问题时,需要从语气、语调上强调问题的重心所在,让合议庭人员听出问题之间的差异。即使审判长制止,也可以进行解释。
如果公诉人通过讯问策略让被告人不明就里的“中圈套”,此时辩护人务必快速发问扭转局面、澄清事实。例如,笔者曾办理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笔者为购买枪支的张某辩护。公诉人讯问张某:“你到达HD市后,买了一个当地电话卡与(卖枪的)李某进行联络,是不是?”张某回答:“是的”。公诉人提出的是半封闭问题,张某的回答让听众以为张某为掩人耳目而更换电话卡。随后,笔者向张某问了一个开放性问题:“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称在HD市买了一张电话卡与李某联络,你为什么要买当地的电话卡?”张某回答:“我的手机一直用‘北京本地通卡’,这个卡出了北京地区就不能用了,所以我一到HD市就买一新卡。”这一个问题,把被公诉人“拖”走的张某又“拽”了回来。【必要提醒,应当发问】
如果被告人回答公诉人问题时和之前供述有出入,辩护律师视情况可以再问,一是为了提醒被告人,二是再给被告人一个陈述事实的机会。例如,辩护人问:“刚才公诉人问你是不是找孟某印刷盗版书,你回答是。你侦查阶段的六份口供中,你均供述是孟某找你商量印刷盗版书。这个矛盾你怎么解释?”辩护律师发问如果被审判长以重复发问而叫停,或者公诉人以各种理由“反对”因而法庭制止律师发问的,辩护律师可立刻表示接受,灵活应对,或更换其他问题,或调整措词迂回一下,换角度再问,或向法官解释发问的侧重点。总之,辩护律师应当问的问题一定要问,辩护律师向己方当事人发问,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把案件事实整明白。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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