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律师: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文摘   2024-06-02 21:41   北京  
【小编语:2024年6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在北京香山联合举办“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刘玲律师受邀参加并发表以“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中的五个辩护难题”为题的演讲。本文根据演讲内容整理,3700字】‍‍‍‍‍‍‍‍‍‍‍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及有效辩护非常重要,这既是人权保障的必要,也有助于增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

我在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做了些许思考。今天把问题提出来,请大家一起研究。

一、法律援助应当覆盖

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根据现行法律,法律援助不能覆盖死刑复核案件全部被告人。其原因是法律条文之间不衔接所致。

(一)法律条文之间不衔接,使得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不能全部获得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符合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条款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律师可以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辩护。可以说,这是个“开门条款”————为律师打开了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法律之门。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规定了指定辩护,却不包括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法律援助法》又向前走了一步,第25条规定了司法机关通知指定法律援助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五项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这意味着,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被排除在指定辩护之外,那些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要么通过委托方式获得律师辩护,要么没有辩护人。
(二)法律援助应当全覆盖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只对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非覆盖死刑复核案件全部被告人,如此规定不妥当:
1, 一审、二审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尚且指定辩护律师,死刑复核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判决死刑的被告人,其可谓“命悬一线”,更需要律师辩护;
2, 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辩护,通过维护被告人人权,帮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也是“少杀、慎杀”政策的要求;

3, 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在一定范围内被社会关注,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能体现正当程序理念,彰显司法之温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三)怎么办?通过修法来解决

立法中的问题,通过修法来解决。对于前述问题,可以分两步予以解决。

第一步:现在立法机关已经启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可在此次修订中扩展范围,法律援助应当覆盖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具体修订方案如下:

在《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一款中增加一句话“对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即:

“最高人民法院符合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步:待《法律援助法》修订时,对第25条第五项进行修改,使之与《刑事诉讼法》相一致。修订方案是,将《法律援助法》第五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修改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二、辩护律师阅卷方式

应迭代升级


目前,辩护律师通过预约可以到最高法院阅卷。最高法院提供专门的阅卷室,让律师以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对于视听资料,不允许复制,只允许在阅卷室用电脑播放观看。

这种拍照式阅卷,是二十年前的通用方式。现在电子案卷已经电子化,拍照阅卷方式已经退居二线,在复制少许新证据时才偶尔使用。拍照阅卷方式效率低,有的案件上百本、甚至数百本案卷,律师拍照阅卷需要多人数天才能完成。这种做法,增加了律师的时间成本,也使得最高法院支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经济,很浪费。

最高法院安排律师再次对纸质版案卷进行拍照,这是重复劳动。其实,所有案卷材料都有电子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做了扫描,将纸质版案卷转化成电子版。最高法院应为辩护律师提供电子版案卷,或者开通网上阅卷让律师通过网络下载案卷。实现这个目标非不能也,或许是不为也。


三、应允许辩护律师查阅、

摘抄、复制技侦证据



辩护律师只有了解全部案件证据材料,才能以此为基础,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作为证据使用的技侦证据,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这也是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应有之义。

在死刑复核程序,技侦证据却不被允许辩护律师复制、摘抄和查阅。有案件,一审、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在法庭安排下,通过庭前查阅或庭外示证方式获知技侦证据内容并进行了质证。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却不被允许复制或查阅技侦证据。

最高法院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或复制技侦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四条“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可见,最高法院将技侦证据作为“依法不公开的材料”而禁止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能够如此解读,这值得探讨。其一,“依法不公开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依的是什么法?应予以明示;其二,“不公开”指的是不向社会所有人公开,但是不能将参与诉讼的辩护律师等同于社会公众,而禁止辩护律师阅卷,这侵犯了律师的阅卷权,导致辩护被虚化。其三,技侦证据是证据,而不是“依法不公开的材料”,证据应当通过示证、质证、辨认,经过核实后才能采信及作为定案的根据。每一个案件,所有证据都应当向辩护律师出示并请辩护律师质证,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对于技侦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年3月1日实施)第71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20条:“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42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应当报送“全部案卷、证据”。

这意味着,技侦证据必须经过示证、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也意味着,法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技侦证据并对其质证。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通常针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而展开。最高法院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包括技侦证据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这样才能保障辩护律师提出准确的辩护意见,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


四、辩护律师应向
合议庭表达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怎么听?是一个法官听,还是三个法官听?合议庭成员是同时听取,还是分别听?
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现实司法中,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面表达意见的要求,都会被安排,通常是一个法官听取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三位审判员对案件都有裁判权,三位审判员的名字都要在裁判文书上出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辩护律师表达辩护意见应面对合议庭全体成员表达意见,把声音传到三位审判员的耳朵里。

实务中,一个法官听取了意见,并不能推断其他两个法官也听见了。这涉及的是法官亲历性问题。有人说,一个法官(主要是承办法官)听取了律师的意见,他(她)会转述给合议庭其他法官,再说,其他法官也能看到辩护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问题是,法律规定的“听取”这要求耳朵发挥功能,眼睛如何替代?
更重要的是,信息传递过程会出现信息衰减、添附、失真,造成不准确。正因为转述不可靠,才有了传闻排除法则,法律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并且强调法官亲历性。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刑诉法解释》第434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里规定的是“有关合议庭听取意见”,而不是法官听取意见。


五、极简的裁定书
担不起内容的沉重


有学者对裁判文书网2018至2020年死刑复核裁定书进行统计,发现死刑复核裁定书的平均字数在1300字至1600字之间,字数最多的一份也仅有8000余字。
人们常常将熟悉当作正确。我们能够看到的数量有限的死刑复核裁定书,都是一副极简的模样,见得多了,也就见怪不怪,甚至以简约为正常。

死刑复核裁定书,决定着一个人的生和死。我们不去探讨人类能否剥夺同类的生命,不去探讨死刑存废。我们在现在法律框架下,是否应当以悲悯之心对待每一个生命。在不得不依法判决、裁定死刑时,将案件证据、事实及裁判依据、理由清晰表达出来,将剥夺生命的理由充分说出来,给当事人、给社会一个清清楚楚的交代。这个要求过分吗?

现实中死刑复核裁定书的极简表达,主文部分常常是几百字,缺乏严谨性和说理性,很容易被归入简单粗暴型,对辩护意见不过几句概括和回应。此形式之极简与内容之沉重,很不匹配,也难以体现司法之权威性。

很多时候,我们应当回望历史,把目光放在时间长河中,进行纵向对比。1900年,敦煌莫高窟藏经洞被发现,里面竟然藏着唐代的判决书。从残存文本中,今人能够看到当时的判词叙事简洁,分析透彻,句句切中要害,直白易懂,而且字里行间洋溢着亲和之情和仁厚之心。

古今对比,有何感想。今天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在几十年、几百年、一千年之后,后人将如何评价?

以上是我的粗浅思考,请各位专家老师、律师同仁指正。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援案件同行评估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受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权利声明:本公号享有全部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如转发请联系小编授权。

编辑:Karina

北京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是一群理想主义者,是追逐公平正义的一群人。搭建一个桥梁,让社会了解辩护律师,让辩护律师向社会传播公平正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