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律师|| 律师庭审辩护需牢记“一个中心”、“三大任务”

文摘   2024-08-17 06:50   北京  
【小编:辩护技能是律师经过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个人能力,和个人融为一体、不可分割。辩护方法是对个人、他人、行业辩护经验进行的提炼和总结,可以分享、可以学习、可以重复使用。本公号推出的“刑辩50问”等辩护类文章多为辩护理念之探讨和辩护方法之分享。】




法庭是辩护律师的主战场,辩护律师进行庭审辩护需牢记:“一个中心”、“三大任务”。

“一个中心”:

以说服合议庭为中心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的形式是说话,用嘴巴说话。

说给谁听?这非常重要。

律师在法庭上首先找准目标对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说的话、所做的工作,目的都是为了说服合议庭成员,让合议庭接受自己的意见。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说给合议庭成员听的。可以说,辩护律师的庭审任务就是通过语言表达观点、意见并送到合议庭成员的耳朵里和大脑里,说到他们的心坎里,触动他们最敏感的神经,继而影响他们,促使他们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

即使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向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警察进行发问,也与让合议庭成员听清楚。发问是手段,目的仍然是说服合议庭。

现实法庭中,偶有律师把说服对象搞错了:或把旁听群众当作演讲对象而追求演讲效果,或把公诉人当作辩论对象而陶醉于辩论激情中,或把当事人家属当作汇报对象而展示才华……如此做法,有时候会产生一定的剧场效果,引发旁听群众共鸣甚至鼓掌,当事人家属听了很满意觉得律师费没白花。

凡事均有度,过度则会成为 “表演式辩护”或“自嗨式辩护”——把法庭当做了展示自己的舞台,把旁听人员当作说服目标。其深层原因,律师没有抛开律师“小我”,没有把自己完全溶于辩护人身份之中。那么,如此做法能对案件裁判者产生影响吗?未必。法官久坐法庭,更想听“干货”——辩护意见,他们不屑于“花里胡哨”的东西直至粗暴打断。

回到初心,辩护律师进行庭审辩护,是为了实现有效辩护,实现辩护的法律效果,这必然要以说服合议庭为中心,影响裁判者,而不能偏离。



“三大任务”:

发问、质证和法庭辩论


发问——亮出你的剑!

发问是辩护律师向当事人、同案犯、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出庭侦查人员等提出问题,让他们向法庭作出回答。

发问是辩护律师率先在法庭亮相,往往是辩护律师一开口,内行人就能捕捉到其辩点。正所谓“发问一张口,行家就知道有没有”。发问,包括对己方证人发问和对对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需要高超的技巧和经验。

质证——打破控方的证据体系!

质证是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旨在削弱或打破控方指控的事实基础。质证是律师直接挑战和质疑对方证据,明确表明观点。

质证,是律师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旨在釜底抽薪,通过打掉关键证据或降低证明力来削弱证据可信度和可靠性,继而打破控方指控的待证事实。

法庭辩论——短兵相接何足畏!

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向法庭发表综合性辩护意见,与控方直接对抗,全力说服法庭接受己方意见。

法庭辩论则是律师对辩护观点的总结,向法庭完整表达意见,同时与控方短兵相接,直接对抗,通过论证,说服法官接受己方意见。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实乃总结陈词,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总结。发表辩护意见不必冗长,宜简练、有力,需要考虑合议庭人员的注意力和忍耐力,让其听进去最重要。


在法庭上,发问、质证、法庭辩论依次进行,前后呼应,层层递进,逐渐实现辩护预案。

三大任务是基本任务,除此之外,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法庭上还有其他任务,例如举证,向法庭出示辩方证据证明辩护观点,同时对控方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再如在排非程序中说服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一句话总结:辩护律师进行法庭辩护,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己方观点,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法庭辩护是攻与守相结合,通过发问、质证、辩论,一方面攻破控方指控体系,另一方面坚守己方辩护意见,兼顾破与立。




【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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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rina

北京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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