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 律师看守所会见被监听,法律愤怒了!

文摘   科技   2024-03-01 16:56   北京  
【小编语:李律师准备明天去看守所会见,一整天他都在思索:我如何找出监听设备?我如何发现被监听和被录音?是不是用手语代替说话?……他被新闻吓着了。】



心理素质超强的律师,也会被现实惊出一身冷汗。
昨天一则新闻:2月28日15时许,一位律师在某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突然被告人铁椅下有个东西脱落在地,原来是一只黑色录音笔,它一闪一闪地在录音。
律师读者被惊呆了!
碟中谍的剧本都不敢这么写!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解释:“如果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可以听到其谈话内容,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顾虑重重,不敢对律师讲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应当使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其谈话内容不得为第三方知悉。” 

“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

关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两高三部《关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也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禁止监听,他国也有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a款第1项规定:“不得以神职人员、辩护人员及国会议员为监听对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则是详细规定了“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全面保护律师与委托之间的信息沟通(Communication)。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9条规定:“所有被拘捕、羁押或监禁的人,应当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毫无延迟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络、商谈,这种商谈可以在执法官员视线范围以内但听力范围以外进行。”联合国确立了一个“看得见而听不到”原则

同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监听,却没有禁止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释义中解释:“本款并不禁止有关机关基于安全考虑,可以对律师会见过程进行必要的监视,但这种监视不能影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内容的保密性。”


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谈话?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谈话,为什么需要法律特别保护、严格保护?
背后道理,有必要好好分析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讲,这关系律师行业的兴衰成败

律师这个行业,基于现代社会治理和管理之需要而产生。现代社会治理是法治之治,而律师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群体力量。

律师行业很特殊,行业构建是以信任为基石。这一点,与医生行业、牧师行业相同,都是以信任来建构和维系行业的正常运行。

这里的信任,是特定对象之间的信任。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牧师和信徒之间的信任。

因为信任,患者将真实情况告诉医生,医生对症治疗。因为信任,信徒向牧师忏悔内心获得解脱。因为信任,委托人将案件告知律师,律师为其客观制定辩护方案。如果,行业的信任基石受到破坏,行业大厦则摇摇欲坠。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除了彼此呵护之外,还要防止他人或其他机关搞破坏,比如有关人员迫使或引诱当事人出卖自己的律师,或者强令律师出卖当事人。对此,法律有规定但不周密,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辩护律师保密权利。

二、在法律层面上,这关系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正司法实现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含有两大基本假设,一是无辜人假设,一是涉讼人假设。涉讼人假设,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论你是贩夫走卒,还是高官显贵。

所以说,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被追诉,辩护权就开始发挥作用,行使辩护权既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委托律师来行使。

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会见权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也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如果会见权不能保障,会见中不能充分沟通,那么辩护律师则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辩护权不能有效行使。

辩护权是防御权,通过与控诉权平等对抗,使得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控辩审三角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结构。如果少了辩护这一角,三角便不成三角,司法公正又到何处寻?


律师会见被监听,会见变成了相面,四目相对,你看着我,我看着你,当事人吞吞吐吐,律师欲言又止。

律师会见被监听,会见权被戕害得七零八落,有效行使辩护权自然成为虚幻,还奢谈什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律师噤若寒蝉、不敢说话,本来靠嘴巴吃饭的律师变成了哑巴,律师行业何以发展?会不会萎缩甚至消失?

大卫没了,歌利亚还在。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当你不幸被追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你愿意独自面对歌利亚,还是期盼专业律师与你携手、给你帮助?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近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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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rina

北京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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