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语:李律师准备明天去看守所会见,一整天他都在思索:我如何找出监听设备?我如何发现被监听和被录音?是不是用手语代替说话?……他被新闻吓着了。】
昨天一则新闻:2月28日15时许,一位律师在某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突然被告人铁椅下有个东西脱落在地,原来是一只黑色录音笔,它一闪一闪地在录音。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解释:“如果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可以听到其谈话内容,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顾虑重重,不敢对律师讲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应当使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其谈话内容不得为第三方知悉。”
“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
关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两高三部《关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也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禁止监听,他国也有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a款第1项规定:“不得以神职人员、辩护人员及国会议员为监听对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则是详细规定了“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全面保护律师与委托之间的信息沟通(Communication)。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9条规定:“所有被拘捕、羁押或监禁的人,应当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毫无延迟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络、商谈,这种商谈可以在执法官员视线范围以内但听力范围以外进行。”联合国确立了一个“看得见而听不到”原则。同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监听,却没有禁止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释义中解释:“本款并不禁止有关机关基于安全考虑,可以对律师会见过程进行必要的监视,但这种监视不能影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内容的保密性。”
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谈话?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谈话,为什么需要法律特别保护、严格保护?律师这个行业,基于现代社会治理和管理之需要而产生。现代社会治理是法治之治,而律师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群体力量。律师行业很特殊,行业构建是以信任为基石。这一点,与医生行业、牧师行业相同,都是以信任来建构和维系行业的正常运行。这里的信任,是特定对象之间的信任。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牧师和信徒之间的信任。因为信任,患者将真实情况告诉医生,医生对症治疗。因为信任,信徒向牧师忏悔内心获得解脱。因为信任,委托人将案件告知律师,律师为其客观制定辩护方案。如果,行业的信任基石受到破坏,行业大厦则摇摇欲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除了彼此呵护之外,还要防止他人或其他机关搞破坏,比如有关人员迫使或引诱当事人出卖自己的律师,或者强令律师出卖当事人。对此,法律有规定但不周密,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辩护律师保密权利。二、在法律层面上,这关系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正司法实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含有两大基本假设,一是无辜人假设,一是涉讼人假设。涉讼人假设,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论你是贩夫走卒,还是高官显贵。所以说,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一个人一旦被追诉,辩护权就开始发挥作用,行使辩护权既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委托律师来行使。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会见权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也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如果会见权不能保障,会见中不能充分沟通,那么辩护律师则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辩护权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是防御权,通过与控诉权平等对抗,使得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控辩审三角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结构。如果少了辩护这一角,三角便不成三角,司法公正又到何处寻?律师会见被监听,会见变成了相面,四目相对,你看着我,我看着你,当事人吞吞吐吐,律师欲言又止。律师会见被监听,会见权被戕害得七零八落,有效行使辩护权自然成为虚幻,还奢谈什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噤若寒蝉、不敢说话,本来靠嘴巴吃饭的律师变成了哑巴,律师行业何以发展?会不会萎缩甚至消失?大卫没了,歌利亚还在。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当你不幸被追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你愿意独自面对歌利亚,还是期盼专业律师与你携手、给你帮助?【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近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权利声明:本公号享有全部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如转发请联系小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