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律师|| 关于内幕交易罪的八个问题

文摘   2024-08-27 15:00   北京  

近几年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高发。

2024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三个典型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同时指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全部证券犯罪案件近九成。

典型案例之二“A公司、李某某内幕交易案”是北京第一起单位犯内幕交易罪案件。这个案例也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582号案例,2024年6月被收录于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39辑。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有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二是重要性,对一般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等等。


三、什么是内幕信息敏感期?

所有信息都有保鲜期,过期则价值减损。

内幕信息敏感期,指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公开之日。内幕信息公开,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权威媒体进行公开,例如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等。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基于与证券、期货交易的职务、业务或合同关系而能够合法地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公司内部人员。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等。

2.业务关系人员。由于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因为服务、监管等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4.其他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包括哪些人?

1.以非法手段获取型内幕信息的人员。指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通过亲密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指的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

3.通过联络、接触知情人员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过积极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


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行为的证据要求是什么?

1.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需要有直接证据证明。

2.通过亲密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需要先证明特定关系(基础事实),再结合时间是否吻合、交易是否背离常识、利益关系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推定)。

3.以联络、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需要先证明行为人与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行为(基础事实),再结合时间是否吻合、交易是否背离常识、利益关系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推定)。


七、内幕交易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内幕交易罪的追诉标准: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如何判断单位构成内幕交易罪?

单位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可从三方面进行判断:

1.犯罪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

2.犯罪行为是否执行单位的命令;

3.犯罪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




【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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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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