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
是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如何“司法”?
以法律法条作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三段论推理而作出结论。
司法人员会不会错误理解、解释法律条文?会不会因错误理解、解释法律条文而导致错案?
他们通常认为不会。
前不久,我因为一个案件与一位检察官面谈。为表述方便,姑且称其韩明检察官吧。(电影《第二十条》主人公)。摘录一段:
刘 :“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就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而向某某市检察院提出了控告。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条,在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
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条规定的“十日内”是指“十个工作日内。”
刘:“刑事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十日,指的是时间自然运行的十日。你不能任意它解读成十个工作日。”
韩:“最高检没有对‘十日内’给出具体的解释或指导意见。十日就是十个工作日,我们检察院一直这样理解适用。”
……
这种争论注定无结果。
郭德纲非说火箭需要烧精煤。于谦微笑不语。
理解和解释法律,是法律人最基础的技能。
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最常用的就是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说明,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所有的法律解释,都要从法条的文理开始。
根据尺度不同,文理解释可分为:
平义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所作的解释。不扩大,不缩小。例如,《刑法》第236条 “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妇女”只能解释为妇女。
缩小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文字含义的解释。例如,子女有抚养父母的义务,这里的子女解释为成年有能力的子女。
扩大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大于文字含义的解释。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解释为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对同一个条文进行文理解释时,只能选择一种方法,而不能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例如,对《刑法》第275条中的“毁坏“进行解释,不可能既作平义解释,又作扩大解释;也不可能既作平义解释,又作缩小解释;更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不必也不可能像“注解六经”一样逐字逐词逐句地注解、解释。
法律解释主要针对法律概念不明确或者有歧义、一词多义或词不达意、或者需要增加新内涵等情形。
有些日常用语则不需解释,例如,法律规范中的数字是不必解释的。阿图尔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也说:“法律使用明确的概念的情形,而且真正明确的,不需要解释、也不根本不能解释的只是数字概念。”
韩明检察官解释数字,将“十日”解释成“十个工作日”,这个解释对不对?
1. 十日就是十日
从字面含义看,十日指的是时间连续经过十日,十个白天黑夜,十个24小时。时间流逝,白昼黑夜交替,这是自然规律,人们对于十日的理解,并不存在歧义。
2. 期间以日计算,而不是以工作日
“十日”如何计算?这涉及期间及期间计算问题。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各个诉讼阶段、各个诉讼行为所用的法定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对期间及其计算有明确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此规定很明确。
3. 韩明将“十日”解释为“十个工作日”,明显错误
逻辑方面,这是偷换概念,将“日”偷换称“工作日”;
法律解释方面,“十日”之规定明确、确定,以字面含义理解即可,不能、不应也不必进行限缩解释;
合法性方面,其解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5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4. 韩明为检察机关“放水”,是功是过?
先问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为什么要规定期间及期间计算?
全国人大法工委解答:“首先,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到及时,准确,合法的处理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的公正。其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久拖不决等违法现象发生……”
如此看来,法律对期间的规定,就是给公安司法人员设置一个计时器,以防止其久拖不决,防止其违法。法律旨在限制权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及起算时间的规定,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各个诉讼阶段、各种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8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这一条中关于“十日以内”的期间计算当然也应遵照《刑事诉讼法》105条。
韩明将“十日以内”解释成“十个工作日以内”,明显拉长了检察院的办理期间。本案涉及春节假日,因此,“十个工作日”的总时长是20天,比“十日”多了10天。韩明通过如此解释,为检察机关“多赚了”10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十日内”这个时间限制来敦促检察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敦促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韩明检察官甚为乖巧,通过如此解释为检察院又赚了10天。这个小心机,完全把法律当作橡皮泥,随意揉捏!这个检察机关为韩明点赞?还是秉持客观公正之法律责任而谴责韩明呢?
司法人员“司法”,是以法律法条作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三段论推理而作出结论。如果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解释错误,必然会导致结果错误。
司法人员对法律解释之错误,有两种:
一 是法律基础薄弱、专业水平不高而造成的解释错误,这是无能之过;
二 是基于私心私利或其他不良动机,而故意进行错误解释。这是有心之过。
相比而言,第二种情形更值得警惕,其危害更严重。
韩明检察官认为“十日就是十个工作日”,旁观群众由此想到一个典故:
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或言鹿者,高因阴中诸言鹿者以法。后群臣皆畏高。
(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近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权利声明:本公号享有全部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如转发请联系小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