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那么,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并且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必须来到法庭或者在庭前向侦查、司法人员提供证言吗?
哪些证人享有免于作证的特权呢?
先听孔夫子讲个故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第十三》
谁享有拒证特权?
拒证特权,又称免证特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法享有的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哪些人享有免证特权?
——1. 任何人——
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提供那些可能使自己陷于刑事追诉或者有罪判决的证言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三款(庚)项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这是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2. 亲属——
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知情人,有权拒绝作证。例如,妻子有权拒绝向警方提供自己亲眼所见丈夫盗窃邻居九匹小马驹的事实。
现代文明社会,很多国家的法律依然认可亲亲相隐的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只不过,各国法律对亲属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
在德国,订婚人、配偶、已经离婚的前配偶等,都属于拒证特权的亲属范围,亲属范围权比较宽泛。例如,警察找Lucas的前妻了解Lucas盗御马一案,前妻顾念往昔、不想多言,便据此特权拒绝回答。
我国法律有规定亲属之间的拒证特权吗?
很抱歉,没有。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条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而不是拒证特权!这意味着,作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开庭前、开庭后仍然有作证的义务,必须接受侦查、司法人员询问、如实作证。仅仅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前些年有一个著名的薄某某案,庭审中公诉人播放薄某某的妻子作证的录音录像和宣读其亲笔证词。这种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妻子的证言对发现案件真相有帮助,但刑事诉讼法价值是多元,除了实质真实、社会秩序,还有正当程序、自由权利、效率、人格尊严、亲情、伦理等等。妻子的证言被作为指控丈夫的证据,客观上帮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但是最亲近的亲情关系被严重摧残了。
平心静气细思量:一个人坐在被告席上,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用妻子的证言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心理感受如何?
法律如此规定以及现实司法这种做法,完全忽略了对夫妻、父母子女这种本应特别维护的亲情、私密关系的保护。法律像一把利剑,直接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刺破,这种伤害后果如此惨烈,很难修复。其连锁反应,必然是社会普通民众心生恐慌,与配偶、父母、子女相处时战战兢兢、小心翼翼。
这种状态,是和谐自由开放社会的样子吗?是法律追求的愿景吗?
肯定不是。但是,它客观上导致这个局面的发生。
——3. 特定职业者——
社会上,有几类职业很特殊,从业者在执业过程中获得很多他人的秘密。
例如律师、牧师、医师。
知道太多的秘密,可不是好事儿。比如我这个执业三十年的老律师、老检察官,我大脑里有90%内存装着别人的秘密,占用我空间十分有限的大脑,不能卸载,不能清除,严重影响我大脑的运行速度,让我变得愚钝之至。
律师、牧师、医师等特定职业者有拒证特权,对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知的他人秘密的事实,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一般认为,这一条规定的是辩护律师拒证特权。
法律规定特定职业的拒证特权,重在保护信赖关系。道理很简单,假如一个牧师如果是个大嘴巴,信徒Mike向他忏悔,他转身把Mike的秘密告诉保洁员Tom、警察LI,还上法庭作证。如此这般,日后谁还相信牧师,谁还敢向牧师忏悔?恐怕牧师这个职业都岌岌可危。
牧师、律师、医师,这几个职业的大厦基石都是信任。信任被破坏,这个职业不复存在。
——4. 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拒证特权,主要指法官、公务员等。
(一)法官
法官应当是缄默的,大法官培根说过:“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是一件不和谐的乐器。”
法官对案件表达意见和观点,唯一途径是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作品,法官可以把自己要说的话、要评的理写得清清楚楚、滴水不漏、永载史册。
除了裁判文书之外,法官不应哓哓多言,更不能对着媒体、自媒体把自己审过的案子喋喋不休地讲个没完,甚至讲的和判决书都不一样,自己打自己的脸。
法官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同时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法官拒绝作证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5条规定:“法官对其评议和他们在公开诉讼过程外履行职责时获得的情况。应当保守职业秘密,不得被强迫就这件事项作证。”这一规定没有例外。
(二)公务员或者受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立法机关的代表。
公务员或者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立法机关的代表,这些人对于履行公职所获知的公务秘密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为其设置这一权利,目的不在于维护国家官员的尊严和体面,而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不泄露。如果泄露秘密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不过,公务员或者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立法机关的代表所享有的拒证特权,存在例外情形。如果主管机关或选举机关同意其作证,则可以作证。
古今中外,亲亲相隐,拒证特权,琳琅满目,无外乎在诉讼中追求实质真实的同时保护亲属关系、职业信任、国家利益、伦理等价值。
平心而论,相比古代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国家,我们现行法律中关于拒证特权的规定还很不足。
权利声明:本公号享有全部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如转发请联系小编授权。
编辑:K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