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检律关系,我想到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曾经做的一个比喻,他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是一对天然的“怨偶”。
现阶段,控辩双方为了适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积极提升整体办案水平,提高控辩技能和技巧,但这还不够,还有一件事需要做,就是要改良“怨偶”之间的关系。
检察官和律师这对“怨偶”,这几年时而争吵,时而冷战,关系不是那么协调,需要进一步沟通、交流,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变“怨偶”为“佳偶”。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互相尊重是基本
检察官和律师,有着共同的职业信仰,有着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有着相同的价值目标:捍卫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
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们更应当从法治、公正、人权高度重新认识律师。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律师全程参与诉讼各个阶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法庭上,被追诉人与控方力量悬殊,而律师与被追诉人形成合力,共同对抗控方,实现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在此基础上,法庭得以兼听则明,做出公正判决。
因此,律师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角色,法官、检察官,应当树立法律共同体理念,平等对待律师,尊重律师。
律师权利应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中仍存在受阻现象:
这些律师执业中的障碍,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人为因素,不仅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不利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还让律师产生挫败感,尤其对年轻律师打击很大,甚至造成优秀刑事律师的流失。
我们不得不承认,现阶段司法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给律师提供执业便利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的律师申诉、控告制度,给律师提供了诉权行使受阻的救济途径。但是,这个条款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不多,律师的申诉控告结果常常是收到一纸寂寞。甚至,有家市级检察院在律师控告时要求律师将一个控告拆分成三个,只为增加检察控申部门的业绩,结果呢,是给控告律师发了三张寂寞。
充分沟通很重要
庭审中控辩审形成的三角形结构,这是发现案件真相、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位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两者相互依存,又互相对抗,这是诉讼程序的精妙设计。
在诉讼不同阶段,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之间沟通的内容和重心各不同,但是良性的检律关系,是促进诉讼有序进行的保障。
案件沟通不能省却。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检察官几乎同步阅卷、获得同等量的案件信息,形成初步意见。检察官如果在这一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看法,有助于厘清个案事实和证据、发现侦查监督线索、提高出庭辩论能力。
检察官听取意见,怎么听? 我在给年轻律师培训内容中包括“如何表达律师意见”,告诫律师,向检察官表达律师意见要简洁、明快、有中心、有重点,严格控制谈话时间,同时将书面意见交给检察官。但是,律师充分准备、去见检察官时,却将被拒之门外,或敷衍了事。
司法实务中,有的检察官非常重视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平等对话、坦诚交流,尽可能多地获得信息,这是高明的检察官。他们通过和律师对话,借用了律师视角再次审视手中案件,能够发现、纠正自己的错误,从而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不仅审查起诉阶段,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诉过程中,律师意见都从维护人权角度,侧重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这些都能让检察官降低错误率、失误率,客观义务得以实现。
构建良好的检律关系,需要打破行业壁垒,加强横向合作。可以组织业务研讨会,对实务理论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组织联合培训,比如2021年6月最高检与司法部组织首次检律同堂培训,148名检察官和律师共同学习,大家学习热情高,几天学习过程中增加了彼此理解。这场培训开启了各地检律同堂培训热,效果非常好。(《刘玲:确认了一下眼神,找到了对的人》)
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敞开大门,请律师参与听证会、案件讨论、实务研讨等,允许自家的检察官参加律协、律所组织的论坛、培训给律师们传经送宝。双向交流、双向奔赴,岂不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相处之道不太难
2023年3月2日,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注重律师执业中的细节保障,对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文件已出台多部,这些规范性文件侧重于设置底线,给出的是一个框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罗列出几万条行为指引。
现实司法中,作为控方和辩方,每个案件中双方都要相见,如何相处?首先是以尊重和信任是基石,具体做法遵守三个关键词即可:规范,理性,文明。
规范,是构建良好检律关系的手段和目的,要从规范入手,确保检察官依法办案,律师依法执业,双方都做到规范,就能形成习惯,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理性,是构建良好检律关系的态度和标准。理性是法律人的特质。双方既坦诚交往,又坚守底线,慎独慎思。
文明,是构建良好检律关系的内核和标尺。检察官、律师要以人为本,要有人文关怀,要有些许悲天悯人的情怀。
法庭上,控辩双方短兵相接、直接对抗,应坚持“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原则, 理性对抗,互相尊重,有节有度。近几年,庭审风格也悄然发生变化,平和、理性成为法庭基调,控辩审三方如同开会,会议主题是探寻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共同去寻找最公正的结果。如此背景下,控辩双方的对抗,不是个人的输赢,不是情绪宣泄。控辩对抗,是内容的较量,是智慧和经验的比拼。法庭辩论的高手,是让对手点赞的那一方。
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如果互相尊重、互相欣赏、互相促进、真诚相待、共同提高,那么,“怨偶”必将变“佳偶”,过上相敬如宾、对抗+合作的好日子。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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