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语:对于证据裁判原则,我们耳熟能详,其前世今生又如何?且听分解。】
古往今来,人类社会中充满纠纷、纷争、争斗,这是常态。
纠纷出现,原有秩序被破坏。于是,人类社会的自我修复功能则开始发挥作用,人们通过各种有效或没效的手段来定分止争、消解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或重塑社会秩序。
解决人与人的纠纷,一般需要两个步骤,一是发现事实真相,二是根据规则进行裁决。相比而言,发现真相更难。
真相是什么?
案件事实能否被发现?
这对人类而言,是个千古难题。
神明裁判→ 法定证据→ 自由心证
人类早期,人们寄希望于各路神仙——由神明来裁判是非对错。
这就是神明裁判制度。
神仙要保持神秘感,坚决不肯露出原型来直接臧否人物,而是借助水、火、油、炮烙、十字架、独角兽等,传递神的启示。
信则灵,人们崇拜神、相信神灵,神明裁判在很长时间内发挥着定分止争的作用。中国古代文字就记载着神兽獬豸,最能明辨忠奸善恶,一旦识别出恶人,先用独角将其撞倒在地,然后一口吞到肚子里。(很多司法机关、律所、法学院将独角兽塑像置于大门口或显眼处。)
神明裁判,直接、简单、痛快。神是万能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证据,也不需要听什么辩解。
后来,随着技术发展和对世界的深度认识,人类对神仙产生怀疑,同时对神仙长期不到岗也产生不满,便决心用人的力量取代神的力量,亲自处理人类自己的纠纷。
人们发现借助证据能够发现过往事实,于是,证据闪亮登场。先出现法定证据制度,这与纠问制诉讼模式相匹配。法定证据制度,就是由法律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依法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例如规定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等于完全证据,僧侣证言优于俗人。
法定证据制度,如此机械、教条,法官的智慧和才能被禁锢,成了只会做算术的“小镇做题家”。
转眼到了1790年,法国有一个叫杜波耳的“愤青”,他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建议。第二年,他的提议被采纳,新制度诞生: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1808年《法国治罪法典》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之后,世界其他国家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实行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其实,只要法律不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预先规定,法官就应有自由理性地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的权力,其实质也是贯彻自由心证。
证据裁判原则
在自由心证制度的土壤里,生长出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可以谓之为证据法之纲。有的国家以法律确定这一原则,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事实要凭据有证据能力并且经过审查核实的证据,而不能凭裁判者的臆断、推测、想象或掐指一算、拍脑壳。
证据裁判原则,排斥以非理性的因素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使裁判建立在客观实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违反证据裁判原则的情况有如下种种:
听从神意。神明裁判尽管仍有遗风,但现代法庭上几乎绝迹。类似包拯开启第三只眼,现代人已经不信了。
听从长官意志。法官判案,能否依良知独立审、独立判?是否受领导机关或领导的影响而改变自己?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正义之间,选哪一个?估计不同法官有不同的抉择。判决书中,法官的个人良知和长官的意志各占多少比例,咱不好说。
听从民意。自媒体时代,舆情如狂风,法官对舆情很是小心。被网民盯住,法官也成了事中人,难以客观、中立、超脱,常常会不由自主地顺应了民意。
偏见+臆断。自负是人类的先天弱点,法官也是人,凭直觉断案的例证比比皆是。法官脑子里常常绷紧一根有罪推定的弦,“不是你干的,公安干嘛抓你不抓别人,检察院干嘛起诉你不起诉别。”判案时,常常对眼前的无罪证据视而不见,任凭感觉驰骋。
证据是人们借以复原案件原貌的基本手段,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庭发现、认定案件真相的基础。证据裁判是人类探索几千年后、迄今为止才找到的发现案件事实最不坏的方法。
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仅仅写在法律条文中,更应当铭刻在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大脑里。自由证据裁判原则被认真遵守,才能最大限度发现案件真相,正确认定事实,继而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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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