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2条,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14个罪名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新增了刑事合规条款。
亮点一 立案标准与司法标准衔接
《解释》与公安机关的立案追诉标准衔接,统一了涉税犯罪定罪量刑裁判尺度。
对于逃税罪。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税罪立案还需要满足双重标准——绝对数标准加上相对数标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解释》这一次明确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注意:立案追诉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而《解释》却未包括。这意味着立案追诉标准统一为“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
亮点二 签订“阴阳合同”逃税
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几起影视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逃税事件,让遮遮掩掩的“阴阳合同”曝光天下。
《解释》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予以列举。六种逃税的“欺骗、隐瞒手段”有: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亮点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限缩
《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对企业很友好。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已有近似规定。但是,各地司法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认识不一致,导致实务中 “类案不同判”现象。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八种情形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八种表现形式: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亮点五 中介的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系涉税犯罪之共犯,则按照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亮点六 新增合规条款
《解释》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合规整改”这个热词,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出现。
《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解释》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七 单位、个人处罚标准相同
《解释》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近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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