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语:读完一本书,写下几行字。】
提起被害人,你的脑海是不是立刻浮现出如下画面:
血泊中横躺着一个人不知是死是活、轮椅上缠满绷带的人目光呆滞、被人贩子拐走幼儿的父母们四处寻亲……
被害人既是日常用语,也是法律名词,也是被害人学研究的对象。
被害人和被害人学
《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宣言》对被害人给出的定义是:“被害人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实施违反成员国正在执行的包括禁止滥用权力在内的刑事法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感情痛苦,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基本人权等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参照这个定义,因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权利损失的人,都是被害人。例如,因暴力犯罪而失去生命、身体受损的人,因骚扰、跟踪而自由尊严被损害的人,被人贩子拐走幼儿的父母们,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被权力机关错误对待的人,在学校被欺凌的学生……;
再如,因财产犯罪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人,这一类被害人范围最广、人数最多,比如电信诈骗的被害人,买了假药或伪劣产品的人,为行善而捐款却被骗子骗的人,参与非法集资的人……
各国刑法对犯罪圈的界定有差别,例如轻微暴力在日本构成暴行罪,在我国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再如,德国刑法规定堕胎是犯罪。因此,不同国家的被害人范围也有所差别。不过,作为被害人学这门学科,研究对象必然放眼全世界,是全球范围的被害人进行研究。
如果按照联合国对被害人的定义,好像每个人都有很多机会成为被害人或都不可避免地体验几段被害经历,“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人人都是被害人,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研究被害人,其实就是研究我们自己。
被害人学的几个概念、术语
“无被害人的犯罪”
有的犯罪就没有被害人,这类犯罪被称为“无被害人的犯罪”(crime without victim/victimless crime)。比如,赌博、贿赂。这类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所有当事人对被害的发生都是同意的。
“二次被害 ”
一次被害,指的是因犯罪而造成损害。被害发生之后,被害人会继续遭受二次被害、三次被害……。这些新产生的各种被害,都与一次被害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例如,案发后,警察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冷漠、歧视或存在偏见而使得被害人二次被害。再如,媒体对案件报道或网民在网络,公布被害人信息而造成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PTSD”(心理创伤后应急障碍)
被害带来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大致可分心理影响、情感影响、行动影响、经济影响。日本学者宫泽浩一调查发现,身体上的伤害比经济上的伤害更大,精神上的伤害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因强烈的不安、恐惧、软弱无力感等症状,心理上、身体上发生异常,甚至出现急性应激障碍,这种症状长期得不到治疗,多数会发展为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伴随着强烈不安感、无力感、恐惧感在内的反应,被害人出现心理及身体上的反应(心跳加速、冒汗等症状,会对时间失去感觉,不能从大的视角开了问题,还会有似我非我的感觉,持续的清醒状况或亢奋,无心做工作,经常陷入自责。
这种创伤长期发展,被害人格发生变化(例如对周围强烈厌恶)、固执、人际关系无法维系、抑郁、恐惧、焦虑、罪恶感等。
“黑数”与“被害人报案率”
并非所有犯罪都会被警方发现,各国都存犯罪黑数(darknumber),也就是犯罪已发生却未被官方统计。犯罪黑数与被害人报案有一定关系,被害人报案是警方发现犯罪的主要途径。
很多被害人案发后没有报案,案件没有被记录以及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导致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美国联邦司法部统计,1994年全部犯罪的整体报案率为35.9%。英国学者公布的报案数是25%。
被害人为什么不报案?原因很复杂,出于恐惧、害怕报复、羞耻、自己有过错等等,不过,学者普遍认为,报案率与是否信赖警察有密切关系。
“反复被害”
有一种现象,遭被害的人有可能再次遭受同样的被害。例如,村东张财主家一年四次发生入室盗窃;退休工人刘大妈五年被骗子骗了八次。
为什么被害的总是你?有人是不是生就一副“被害人体质”?
被害人学研究认为,有些人的性格和品行容易遭受悲哀人,称为被害弱点(vulner ability of victimization)。这就意味着他们抵抗对方攻击(犯罪)而更容易成为被害人,而反复被害。
反复被害及包括被同一加害人反复加害,被各类加害人加害。前者如家庭暴力、骚扰,跟踪,纠缠,欺凌,虐待儿童等,后者如电信诈骗、入室抢劫等。
能不能找到被害原因?
犯罪何以发生?在多大程度上与被害人有关系?被害人与犯罪发生有什么联系?从被害人角度寻找犯罪发生原因,是犯罪学、被害人学研究的交叉领域。
原因相当复杂。
有的是飞来横祸,完全无辜。例如,小区行走被高空抛物砸伤;逛街时被疯狂汽车撞伤;学校门口小学生们被变态恶魔持刀狂砍……
有的犯罪发生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关系,例如,正当防卫,被害人行凶在先,防卫人奋起自卫,造成被害人伤亡。再如,东京1997年10月10日发生的律师夫人被杀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杀人案。凶手与证券公司之间有纠纷,证券公司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由此凶手对律师产生怨恨,去律师家里要杀死律师,恰巧律师不在家,便杀死了律师的妻子。(注:凶手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对被害原因的研究,目前并没有发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毕竟大千世界,芸芸众生,人类在人世间研究自己的人与事,谈何容易!
不过,有研究者还是将导致被害的原因分为直接被害因素和间接被害因素。直接因素包括时间、天气、场所、灾难等。间接被害化因素包括性别、年龄、身体脆弱性、精神脆弱性、疾病、身世、生活经历等。
被害人的责任和过错
我们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经常提出的一个辩点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旨在削弱或抵消被告人的责任。
但是,老律师劝告,使用这个辩点务必三思而后行。
首先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案发起因、或在互动中促进行为发生等存在责任,才能一份证据说一份话;其次,被害人是权利受损害的人,辩护人同样要尊重和保护被害人,避免其二次受害,这是律师职业道德之基本要求;再次,辩护人要提前对个案中的被害人进行研究,看看他(她)属于哪一类的。
有必要了解一下门德尔松分类方法,他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角度,对被害人进行了分类:
第一类、完全没有责任的被害人;
第二类,有责性较小的被害人。
第三类,与加害人具有同等程度责任的被害人。
第四类,类比加害人的责任大的被害人。
第五类,责任最大的被害人。例如正当防卫。
以上内容,是我读完《被害人学》(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1版)后记下的读书心得。
《被害人学》这本书的作者是日本著名教授诸泽英道,他常年致力于犯罪学、被害人学、刑事法学研究,在日本建立了独立于传统犯罪学的被害人学。《被害人学》是个大部头,近1100页。译者张凌、于秀峰为很多读者熟悉,他们翻译的《刑事诉讼法》(作者田口守一),《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刑事诉讼的目的》等日本经典法律书,成为很多人的必读书。
对于被害人学,我一直保持着好奇和兴趣。二十年前,我在导师张建伟教授指导下,用一年时间完成了硕士论文《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之后一直关注这个领域。诸泽英道教授的《被害人学》让我的知识和信息得以迭代升级,使我快速了解这个学术领域最全、最新的研究成果,我收获很大。
【作者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近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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