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律师:漫谈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文摘   2024-07-30 10:14   北京  

【小编语:证据法漫谈持续更新中……】‍‍



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事项都要用证据一一证明。

有些事大家都知道,不必用证据证明,例如一年12月;有些事已被依法确认直接抄作业即可,例如法院已生效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这些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就是免证事实。

对于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可以直接提出主张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由法院直接确认。

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有哪些?

梳理一下: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well-known facts)与常识性知识(common knowledge)大体相当,你知我知大家都知道,这是建立在常识、经验基础上的认知。

不过,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是难题。

要求所有地球人每个人都知道吗?一个一个去访问确认吗?当然不可能。应以“一般人标准”来判断,即以社会一般人的一般认知为标准。这个标准很抽象,很难量化,根据大多数普通人的认知,求取一个最大公约数。

对于个人而言,每个人都有知识盲点和认知盲区。法官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其也有知识盲点。

能否以法官个人的认知作为标准呢?他知道就是众所周知,他不知道就是众所不知。显然这不太客观。法官应摒弃小我,而以一般人认知标准来判断。


二、自然规律、定理、

历史等公共知识


此类知识,是人类发展中逐渐发现、积累的知识。

通过学习可以掌握一定的知识,不同人求学时间不同、学习深度不同,对此类知识掌握的程度大不同。

人和人的差异,往往就是知识储备的不同。人和人发生冲突,有时候也是因为知识积淀的差异。例如,有人认为卫星上天要烧媒,有人相信杀虫剂能杀死计算机病毒,有人坚信地球是平的。

刑事诉讼中,公共知识一般不需要证明,这里暗含着一个假定,假定诉讼参与人智商在线、神清语利,一说就明白,一看就清楚。例如“2024年7月30日是星期二”,看一眼手机就知晓。再如“3+3=6”,数一数手指头就搞定。


三、本国法

诉讼中的证明,是向法庭、法官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法官都是法律专家,精通本国法律。因此,控辩双方都不必无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参与诉讼之人,要确信、坚信这一点。

一个素人要想成为法官,首要条件就是知晓本国法,要入员额审案子,前提是通晓法律,是法律专家。

笔者曾经为一个案件辩护,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中有两份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此举有打脸之嫌,这不是明显在质疑法官的法律素养吗?呵呵。


四、已决事实

乌尔比安有一句话被视为法谚:已决案被视为真理。其强调的是判决既判力。

今天如果将生效判决作为真理,恐怕我们不能认同。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再审程序,这是对错误判决的纠错程序,前提是承认判决会出错。司法实践中,通过再审宣判无罪的案件也有很多,有的判决的确是错了。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在新的诉讼中属于免证事实,法院可直接确认,而不必重复用证据再此证明。

换言之,法院直接对着生效判决书“抄作业”即可。这既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尊重,维护其既判力,也避免重复劳动,还能避免不同案件中对同一事实认定出现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抄作业”仅限于事实认定方面,对于已生效判决、裁决中的理由、依据,不能照抄。


此外,通常认为免证事实还包括推定事实。鉴于推定事实涉及内容较多、较复杂,另行撰文。‍‍






【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援案件评估专家、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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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rina

北京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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