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刑事法庭,程序最严谨,不能有一丝马虎。在刑事法庭上,常常出现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他们分属不同团队,为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默默奉献着自己。
有个问题:这些助理们,谁能在法庭上说话?
最新规定:经检察长批准,
检察官助理能在法庭发言
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据此,检察官助理能在法庭上说话了。
然而,法律没有开这个口子。法律、司法解释一直禁止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越俎代庖——代行检察官职责。盘点如下:
《检察官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3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检察官助理这个法律角色,以及规定该法律角色的定位、性质、作用,概括讲,检察官助理就是帮助检察官做一些案头文书之类的辅助事务。
那么,检察官助理能担任公诉人吗?能干公诉人的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吗?
追根溯源,探究依据。
最高检的2019年12月2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文简称《刑诉规则》)第390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这个司法解释很明确:公诉人应当只能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不能担任公诉人。
刑事诉讼法有规定,法庭上审判长宣读回避人员名单中,只有公诉人的姓名,而不包括检察官助理。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238条回避名单中增加了法官助理,却依旧没有检察官助理。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表明被回避人员肩负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检察官助理与公诉人身份、权力、职责大不同,检察官助理无需回避,法律根本不考虑检察官助理的回避问题。
法庭给检察官助理安排了席位,其可以坐在公诉人旁边。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但是,在最高院《刑诉法解释》中只有律师助理和法官助理,没有提及检察官助理。
那么,检察官助理能帮着公诉人分担公诉工作吗?
不可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11章“出席法庭”67个条文。对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详细规定了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对辩护意见答辩、阐述公诉意见等等。这些条文均针对公诉人,而不是检察官助理。对出席第二审法庭,同样赋予出庭检察官的诸多任务,而不包括检察官助理。
据此,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讯问、询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行使公诉权、履行公诉职责的,只能由检察官完成,而非检察官助理。当然,责任与权力相对应,承担责任的也只能是检察官,而不是检察官助理。
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开了一个口子,允许检察官助理在法庭发言。这无疑与《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悖。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也是检察官助理,经过检察长批准,其仍然是检察官助理,仍然不是检察官,依法仍然不能担任公诉人,自然就不能干公诉人的活——不能发表公诉意见,不能询问、询问,不能进行辩论,不能在法庭上说话。
法律规定与检察长批准,二者冲突了。
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检察长说了算???
律师助理,
不被允许庭审发言
如果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能发言,那么,根据平等武装原则,以及控辩平等对抗原则,应当允许律师助理在法庭上发言。当然,为了慎重起见,咱全国律协还可以增加一条限制条件:“经律所主任批准,年龄大、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助理可以在法庭上协助辩护律师发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助理,这个词常被进行字面解读,很多人把“律师助理”理解成“律师的助理”,只要给律师做助手就是“律师助理”,甚至还包括律师聘用的非法律专业的专职司机。这种理解有误。
《律师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助理”,但是,2015年9月16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助理”给出了定义:“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自此,律师助理成了法律名词,并且有资格要求。律师助理只能由持“红本”的律师或持“蓝本”的实习律师来担任,而且必须与律师同属同一家律所。
【律师助理能不能出庭?】
律师助理能不能出席刑事法庭呢?出庭坐在哪里?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刑诉法解释》)对《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刑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既然律师助理经法院许可参加庭审、从事辅助工作。那么,律师助理的座位自然应当安排在辩护人或代理人席位上,坐在律师旁边才能提供辅助工作。
【律师助理能不能在法庭上讲话?】
《刑诉法解释》不允许律师助理“发表辩护、代理意见”,这个“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是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还是适用整个庭审?换言之,律师助理能不能发问,能不能质证,能不能宣读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此做了解读:“本条规定的‘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是概称,包括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诉讼行为,这些行为都应当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完成,不能交由律师助理代为实施。”
这个解读也有一定道理。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发问、质证、法庭辩论是法庭辩护的三大板块。发问、质证、法庭辩论依次递进,辩护律师逐渐实现辩护目标。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实乃总结陈词,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总结。
发问、质证以及举证,是辩护基础。律师进行的发问、质证和举证,都包含着个人观点和意见。“律师一张口(发问),行家就知道有没有”, 辩护律师亮相法庭、展示风采是从发问开始。常常是一个律师抛出几个问题,有经验的人立刻就能捕捉到其辩护思路。质证,则是律师直接挑战和质疑对方证据,明确表明观点。质证意见也是辩护意见的一部分。
有的案件,辩护律师需要举证,举证既包括宣读证据,也包括证明事项。那么,宣读证据是全文宣读还是节选部分?节选哪一部分?宣读数份证据如何排列顺序?……举证工作也包含着律师的个人意见成分,也属于辩护意见范畴。
所以,辩护律师在法庭进行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等诸项工作,都包含意见成分,都应由辩护律师亲自完成,而不能由助理代劳。律师助理在法庭上从事的辅助工作,只能限于记录、播放PPT,展示物证等等,而不能表达意见,即不能发言。再说,委托人花钱请律师,人家也要求律师本人亲力亲为,而不是律师助理代劳。
法官助理,
默默工作,静静无言
法官助理,在《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有规定。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有七处提到法官助理:法庭宣布的诉讼人员名单中有法官助理,对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回避,法官助理应当在评议笔录签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法官助理,在法律上分量很重。
不过,最高院《刑诉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法官助理在庭审中的任务和职责。法庭上没有法官助理席位,法官助理都是在默默奉献。现实司法的庭审中,法官助理一般不出现在法庭,偶尔有法官助理坐在旁听席上旁听,也有法官助理坐在书记员旁边。
出现在法庭上的法官助理,从来不说话,也不必说话。也许法官缄默的品质,就是这样慢慢养成的。
回到本文提出的问题,经过梳理法律可知,检察官助理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主体,不能承担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
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条件地允许检察官助理在法庭发言,这将改变刑事法庭的生态。
未来的常见场景可能是:出庭公诉人(入额检察官)带着一帮子检察官助理(因为没有人数限制)出席法庭,张助理宣读起诉书,王助理讯问被告人,李助理举证示证,赵助理质证,孙助理宣读公诉意见,唐助理辩论……
那,这位入额检察官担当的公诉人在法庭干什么?
他可以负责签到、签名嘛。
法庭的原有生态被打破了。
秩序需要重构。
基于平等武装原则,出庭的律师助理不应有人数限制,应允许发言。法官助理也可以开创性地改革,应允许发言,协助审判人员组织庭审。
检察机关扔下的这个石子,真是激起了千层浪。
【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