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2024年10月19日至20日,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高级培训班在北京举办,来自全国的三百多位刑事律师参加了培训。授课老师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国内著名法医、物证鉴定专家和资深刑事律师。作为授课老师之一,刘玲律师讲授《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五步骤》。本公号将刘律师授课内容整理成文字,分享给读者。】
各位律师同仁: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五步骤》。
死刑复核案件,人命关天。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要做的工作就是倾尽全力发现不应核准、不必核准、不需核准死刑的事实和理由,说服法院不核准死刑。换言之,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任务就是“为被告人保命”。
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其特点是:没有控方、不开庭,辩护律师说服法官的方式是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当面向法官表达意见。
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辩护?我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把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 提交手续和复制案卷
【利冲审查】
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或者准备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包括本人审查和律师事务所审查。例如,承办律师曾经在本案的一审、二审等阶段为其他同案犯辩护,此时则应退出辩护。如果是法律援助,则应及时报告法援中心更换律师。
【手续提交】
接到法援中心指派通知十日内,我们应当向最高法院提交手续——包括指派通知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函。如何提交?电话联系法官助理通过传真或者寄送提交,或者商定到最高法院阅卷时再当面提交。
【研究文书】
去最高法院阅卷前,我们先研究文书——二审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判文书,对案件情况大致有所了解。
【复制案卷】
提前和法官助理约好阅卷时间,同时询问如何复制案卷——是取电子案卷的光盘,还是对着纸质版案卷拍照。如果是拍照,准备好拍照及存储设备。提前询问案卷有多少本,如果案卷较多可要求带律师助理同去。
【全部复制】
复制案卷,应当全部复制,包括侦查卷和法院审判卷等,不要有遗漏。对于随案光盘,可以在阅卷室用台式电脑播放。
第二步研究案卷,形成辩护思路
【阅卷目的】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点,主要在阅卷中寻找。阅卷最艰苦,也最具有挑战性。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情,研究证据,了解诉讼各方的意见。最重要的是,通过阅卷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从中筛选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
阅卷至少三遍,第一遍是快速翻阅,了解大致情况,第二遍要细细研究,拿着“放大镜”找问题,找辩点,第三遍是针对重点问题深度研究。
【阅卷笔录】
阅卷要做阅卷笔录,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几十本案卷不可能全记住。做阅卷笔录就是摘录卷中主要内容,这是一个“从厚到薄”的过程。阅卷笔录是给自己用的,是为会见、撰写书面意见等做准备。制作阅卷笔录没有固定格式,按照个人喜好就行,便于自己查找、使用就好。
辩护律师应当亲自阅卷,只有对最原始的材料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分析,才能作出客观判断。
【发现问题的五个层次】
有人问,死刑复核案件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高院复核,经历五道关,还能有问题吗?
当然有。所有的案件都不完美,都会存在问题。不可否认,死刑复核案件经历了司法的五道关,一些问题已经被发现并做出了处置,留给我们的辩护空间有限。但是,案件不同,其存在的问题有大有小、或多或少。从宏观层面,我们对死刑复核案件存在的问题做以梳理,可划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原判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比如被告人不是真凶,真凶另有他人。这种情形有,比较少见。
第二层次,原判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这种情形比较普遍。例如我办理的某贩毒案,被告人接受老板指令在家中保管几百公斤冰毒,两年后老板指令张三取走了几十公斤,数日后张三贩卖时被抓获。原判认定被告人是贩卖毒品共犯。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窝藏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这涉及定性问题,之前阶段均未提及。
第三层次,诉讼程序存在问题,这类问题很多见,但是比较隐蔽,需要用心和细心。例如,一审法院径行改变起诉书指控罪名却没有让辩方就新罪名发表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没有发现,也没有发回重审,这属于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再如,一审阶段辩护律师曾经在侦查阶段为另一同案犯辩护(此人未被起诉),这种情形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发回重审却没有发回重审。这是《刑事审判参考》中的一个指导案例,最高法院因此发回重审。
第四层次,案件存在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原判没有认定。这些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能够影响法院裁判,是我们要努力寻找的“宝藏”。
第五层次,从案卷中挖掘出其他不必、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比如,被害人有没有过错,案发起因是不是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被告人案发时智力、身体状况,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醉酒状态,被告人家庭成员及其历史表现,是否激情犯罪,有无退赃,有无介入因素,被害方有没有谅解……每个案件、每个被告人都或多或少存在情有可原、罪有可恕之处,我们应下功夫在案卷中挖掘这些情节。
【获取信息】
阅卷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获取信息,这考验辩护律师收集、获取信息的能力。我们阅卷时尽可能多地发现、收集、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从中发现新辩点。例如,阅卷中发现被告人的岳父也是同案犯,罪责重于被告人,其岳父在诉讼中因病去世。这个情节对辩护有价值。我将此作为辅助辩点,依据一案只判一名主犯死刑的死刑政策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结合其家庭现实状况展开情理之辩。这个辩点与其他主要辩点共同发挥作用,最终没有核准死刑。
第三步 会见被告人
会见和阅卷都是辩护的基础工作。会见是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直接双向沟通,律师在会见中获得被告人授权,取得辩护权。律师会见内容,包括向被告人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及其他情况、沟通商定辩护方案等等。
【注意事项】
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其在生死关口,心理很复杂,情绪易波动。律师会见时,一定注意两点:一是尊重当事人,体现律师专业精神,客观、理性分析案件,平等沟通和协商;二是注意言行举止,平和友善,不要承诺,让当事人产生过高的期望值。
【会见前准备】
会见前,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准备,做足了功课再去会见。具体准备包括:
一是“四熟悉”,会见前应充分阅卷,对案情非常熟悉,对在案证据非常熟悉,对一审二审庭审非常熟悉,对裁判文书非常熟悉。
二是“方案形成”,律师会见前已经形成辩护方案,可以直接和当事人协商确定辩护方案。
三是“材料备齐”,提前打印好阅卷笔录、辩护预案、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和法条,打印会见提纲,备好会见笔录模版等等,笔记本电脑里可随时查阅的电子案卷。
【会见提纲】
我素来重视会见提纲,每次会见都提前备好细致、全面的会见提纲,会见时参照会见提纲和当事人沟通。
会见提纲是什么?它是律师在阅卷、会见前发现的和案件有关、和被告人有关的问题,需要与当事人了解、核实、确认。它是律师的会见具体任务,包括拟向当事人核实的证据、拟询问的事实情节、拟了解的背景情况等等,会见提纲是在阅卷时、会见前提前拟好的会见清单,是律师会见时依托的提纲和“导航”。会见提纲,越细、越具体越好。
【建立信任】
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在死亡边缘,其心情、心绪、心境与他人有不同。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初次会见,这是陌生人见面。如何在几分钟时间内建立信任,引导当事人启动谈话模式,这对辩护律师是个考验。实务中曾有年轻律师去会见而被告人拒不沟通的情况。
辩护律师在言谈举止中需要注意态度和语气。会见伊始,律师可以先寒暄几句拉近距离,再主动做适度的自我介绍,然后依规程询问其是否同意为其辩护,言语不要太生硬,随和一些。会见开场几分钟,却非常重要。这是建立信任的必经程序,也是双方打开话匣子进行谈话的开始。
【沟通交流】
会见进入实质内容沟通,辩护律师可参照会见格式笔录和会见提纲向被告人提出问题,引导谈话内容。
交谈中,辩护律师要保持足够敏锐,发现和挖掘包括案件内、案件外有价值的信息。我会见某案被告人李某时,询问犯罪经过时,李某说了一句:“案发前,张三(同案犯)住在果园里的平房,人家快递不送,他网购都是用我的姓名地址和电话,我每次收到快递后就给他送去。” 听到这里,我立刻警觉起来,这个情节与判决书认定不一致,这个情节关乎李某在共犯中的作用,于是连续追问细节。后来结合其它证据就此提出原判事实认定有误的一个辩点。
辩护律师会见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与被告人商定辩护方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需要与被告人协商并得到其同意。因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源自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其权益,辩护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应当告知并得到被告人的确认和同意。
会见应当做会见笔录,笔录应规范、完整,会见结束时让当事人签名摁指印。如果不能在一个时间段完成此次会见任务,最好在接下来的工作时间段继续会见,保证会见的连续性。
第四步 撰写辩护词
与一审、二审“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开庭审判方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辩护词在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格外重要:一、影响法官内心确信;二、辩护意见被法官提炼后呈现在裁判文书里;三、法官向审判庭以及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会引用辩护意见。
正因如此,辩护律师撰写的辩护词不仅要说服承办法官,还要具有穿透力,让承办法官接受、吸收后再传递至审判委员会委员等其他决策者。
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的目标都一样:说服合议庭不核准死刑。辩护词的风格,因人而异、见仁见智。辩护词内容,也会因案而异,各有不同。
一、辩护词应当具备的要素
1. 论点全面,论据充实
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辩点,辩护律师不能遗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同时进行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程序之辩、法律之辩、情理之辩。死刑复核程序是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只提一个辩点“一招取胜”,命中率有限,应尽量从多维度提出多个辩点,多角度发力,发挥“组合拳”作用。
2.主题清晰,贯穿始终
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词,主题非常明确——以不该杀、不能杀或不必杀为目标,围绕着辩点展开论证,旁征博引、阐释法理情理都不能偏离这个主线。
3.分析证据,辨析法理
分析证据,通过有利被告人证据证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反驳原审法院采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方说理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实质是以证据为依据。
4.逻辑严谨,层次分明
逻辑是辩护词的灵魂。辩护词各个论点要一致,能够自圆其说,论据要扎实可靠,论证要有逻辑,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产生难以反驳的力量。
5、以法为据,兼顾情理
死刑复核案件,关乎一个人的生与死。法律不排斥情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是统一的。我们可以收集、挖掘被告人及家庭等信息,开展情理之辩。古代司法死刑复核有三覆奏、五覆奏,秋审对死囚审查后作出情实、缓决、可妗、留养承嗣等等,这些传统司法文化,体现对人命的敬畏与慎重,我们也可以借鉴其精华。
需要注意的是,情理之辩要建立在证据和法律基础之上,分寸得当,如果一味煽情则偏离了专业性。
二、寻找新辩点,开拓新的辩护空间
案件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都在案卷中,我们能够看到。如果简单照搬,这是偷懒,而且作用有限。
我们要努力寻找新辩点,发现新的辩护空间,提出新的意见。例如在一起贩卖毒品案,我研究证据后提出一个新辩点:原判对几个被告人排列顺序有误,我的当事人应当排列第三,而不应排列第二。同时,我将这两名被告人参与案件起数、出资、作用、毒品数量等制作了一张对比表格,还把它放在辩护词里,一目了然。
当然,对之前阶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也要做研究。看这些辩点是否准确,论证是否充分,如果这个辩点仍有价值,则翻新升级迭代、增加力度,做成加强版以发挥作用。
三、收集指导案例,增加说服力度
“两高”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1600多个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作用,影响法官判案。我们可以援引指导案例来增加说服力。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15辑收录的高洪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高洪雷未被核准死刑。我办理的一个案件和这个案件重合点较多,于是就在辩护词里援引了这个指导案例,增加说服力。
四、程序重要,实体更重要
对于原审程序存在的问题,究竟是程序瑕疵还是程序违法,能否容忍接受,法官和辩护律师之间产生存在认知偏差。例如,一审法院休庭后3分钟便宣判,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先定后审,违反直接审判原则,而法官却另做其他解读。鉴于此,辩护律师在进行程序辩护的同时,更要注重实体辩护。
五、篇幅字数,不必太长
媒体曾报道,某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人提交了20多万字的辩护材料。如此体量,法官有没有时间、是否愿意从中捞取辩点呢?这肯定不属于读者友好型的律师文书。
辩护词是越长约好,还是越短越好?能够说清观点的前提下越短越好。精练的文字更有分量,观点明确、表达清晰的辩护词更有穿透力。
第五步 与法官面谈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当面向法官反映意见做了规定。当面表达意见,信息量大,直截了当,更容易说服法官。既然法律为辩护律师提供的这个宝贵机会,我们不应浪费。
一、律师约见法官前的准备
1.联系法官
向法官或法官助理提出要求面谈的要求,约定会见时间。
2.面谈内容
面见法官时,如果你坐在法官面前念你的辩护词,这没意义!
我们准备对法官说什么,如何说?应提前做充分准备。
一是说重点,强调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
二是指出问题,指出案件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是提供案件周边信息,例如,被告人某某某的父母去年相继离世、其他家庭成员情况……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法官全面立体地了解被告人。
3.制作谈话提纲
律师应当提前制作谈话提纲——向法官表达意见时所用的提纲。向法官表达意见时,这份提纲能起到提示作用,防止遗漏内容,还能防止自己说话时扯得太远。另外,还可以制作表格、图表,随时向法官展示。
二、当面表达律师意见
当面表达,可以利用口语交流优势向法官表达意见。口语表达方式,直接、生动、灵活,传递信息量巨大,而且能够随时调整。
负责接待律师、听取律师意见的,一般是一位法官和一名负责记录的书记员。法官个人特点、风格、态度有所不同,都非常谨慎,偶尔会提出问题,但很少表达其个人看法、意见。法谚:法官只能通过判决书表达意见。这也许是法官缄默品质的外在体现吧。
辩护律师按照准备好的提纲,口语化表达——用通俗易懂简洁的言语来表达,态度平和,语言清晰流畅。注意突出重点,有条理,详略得当。如果能把观点凝练成几个关键词或关键语句,效果会更好。
以上是我的个人经验体会,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完>
【刘玲,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援案件评审专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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