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律师:辩护律师复制的刑事案卷,能给谁看?

文摘   2024-08-08 09:28   北京  

【 小编语:辩护律师复制的案卷,能给谁看?全文2100字。】


我被拒绝了!

有个外地涉黑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委托我担任二审辩护人。上诉期间,我会见当事人取得授权并提交委托手续后,向一审辩护律师(将继续代理二审)提出从他那里复制本案300多本案卷。但是,我被拒绝了。

心里不爽!

开动脑筋,思索一番,谁对谁错?

这涉及的是刑事案卷使用范围问题,刑事律师习焉不察。阅卷是辩护之基础工作,阅卷第一步是律师从司法机关复制案卷材料。

那么,这些案卷材料如何保管、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能在夜黑风高夜一个人偷偷看,好像不能如此机械。

能不能给他人查阅?

“他人”的范围又是什么?


  • 一、案卷使用原则:
  • “用于办案用途”


关于律师如何使用刑事案卷,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是要求律师遵守保密规定;二是要求案卷材料应“用于辩护、代理”“办案用途”。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5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 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由此可知,律师使用案卷只需不违背“办案用途原则”即可。

  • 二、属于“用于办案用途”

  • 的情形


梳理一下在实务中,将案卷材料用于辩护、代理办案用途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辩护律师自己使用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自己复制案卷、自己保管自己看、自己负责,全程自助,这当然属于用于办案用途,不会产生争议

前几年在电子案卷普及之前,有一种共享案卷模式曾经很流行:多被告人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发扬共享精神,每个人拍照案卷一部分,然后集合共享。这种共享案卷方式也属于“用于办案用途”。

不过,现在检察机关直接提供电子案卷,律师不必费时耗力地拍照复制案卷,共享失去价值。而且,电子案卷每页都有律师执业证号水印,种类物变成了特定物,律师个人责任增大,分享风险加剧。所以,这种共享模式现在很少见。

二、辅助人员使用案卷材料

很多时候,辩护律师阅卷需要帮手。例如,有的案件复杂,案卷几百册甚至过千册,在特定时间段内辩护律师(1-2人)难以完成阅卷工作。

于是,辩护律师找来“帮手”——实习律师、非本案律师、其他人员协助阅卷,帮忙制作阅卷笔录、绘制图表等。这些非辩护律师人员协助阅卷,当然也属于“用于本案辩护、代理用途”。

三、专家使用案卷材料

对于复杂案件或涉及其他专业的问题,律师常常寻求专家帮助。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根据辩护需要,或邀请法律专家就法律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涉及的不同领域的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这些专家,也属帮助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工作的人员。他们参与案件讨论或提出专业意见,当然不能坐以论道、泛泛空谈,必须针对案件证据、事实。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向其提供相应的案卷材料。为辩护提供帮助的专家使用案卷材料,也属于用于本案辩护、代理用途。

四、同一名当事人的不同阶段的辩护律师之间分享案卷

同一名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其法律身份分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其可以委托不同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这就使得在同一个案件的不同阶段,数名律师像接力赛跑一样,先后为同一当事人维护权益。

这些参与接力的律师之间,如果能够携手合作,相互提供便利,则更容易实现辩护终极目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当事人在生效案件提起申诉,其代理律师如果从原审律师那里获取案卷材料及案件信息,则有助于申诉。

对于律师之间的协助,全国律协支持且鼓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三、十六字建议


案卷材料如何使用?十六字建议:

有利工作,合理使用。

责任自负,反对株连。

律师复制案卷不是为了收藏,而是用于辩护。现阶段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律师组团辩护成为必然。所以,案卷使用人范围不能只限于辩护律师本尊,当然应扩至辩护辅助人员、法律专家、有专门知识的人等。

对于具体案件,案卷材料是否涉密,应由保密机关依法确定,同时明确保密范围和期限。相关机关部门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擅自披露、散布案卷材料”时,应依法审查有无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而不能随意对行为进行性质判断。换言之,是否“擅自披露、散布案卷材料”,此乃“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律师出于办案需要,将案卷提供给辅助人员、专家等人使用。流转链条清晰,各环节都应留痕。哪个环节有人泄露了应当保密的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则由其个人担责,而不能株连委托方或聘请方。

这十六字建议仅仅是建议,需要律师及相关人员,尤其是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共同遵循,才能保障律师之阅卷权、辩护权,保障律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公正。




【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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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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