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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办公区在北京市东城区。
我服务的律所在北京市朝阳区。
两地直线距离4公里,坐地铁只需四站地。
两地之间,发快递则当日达,闪送只需20分钟。
我有一个案件在最高法院,我是辩护人。我去交律师手续、阅卷、送辩护意见以及会见法官,每次路上只需30分钟。
前几天,我收到邮政EMS送来的一份判决书,是南国某城法院给我快递来的。
打开一看,是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细细一看,就是我在最高法院办的案件,辩护人是我的姓名。
路程方面,这份判决书从北京长途跋涉到南国某城,再从南国某城回到北京。
历程方面,最高法院将判决书和送达回证给了南国某城法院,南国某城法院邮政快递给我。南国某城法院随后打电话提醒我在《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签署姓名和日期后,再寄给最高人民法院。
成本方面,这份判决书如果从北京直接快递给我需要12元,现在借南国某城法院之手快递给我则至少要支付48元,多耗费了公帑36元。
这个判决书,在中国广袤土地上画了一个大大的圈,才到了我手里。
各位看官,你们看到这里,肯定生出疑虑,最高法院给一个北京律师送达判决书,一杯咖啡的时间全搞定,干嘛非要麻烦南国某城法院,干嘛让这判决书舟车劳顿、绕行两个2168公里?
为什么如此大费周折?为什么舍近求远?
咱们学法律的,先复习一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送达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条款只有一条,第107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诉讼法》很多条文没有主语,都是半截子话,这107条同样没有主语,故意测试读者的理解和解释能力。送达,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和其他诉讼文件送交相关收件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
这107条这两款规定了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两种方式。这个关于送达的法条,从1979年至今,一直就是这个样子。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强调:“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首先应当送交到收件人,这种方式可使被送达人直接迅速了解送达内容,是送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应采取这种送达方式。”
由此可见,直接送达是原则,是首选。
二、司法解释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诉讼文书送达做了细化规定,第204——208条八个条文,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之外,还增加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咱重点看看第205条、第206条和第207条
第205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这一条是法院在法律规定之外,给自己增加了新动作——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就像这几天奥运会体操比赛远动员编排自选动作一样。不过,法院设定新动作有一个前置条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
第206条规定的是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207条规定的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司法解释之《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技术进步,可以改变工作方式,也能催生新的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娩于2021年8月1日,系疫情期间出台。该规则中第一次出现了电子送达方式。
第29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诞生时正值抗疫,法院很多诉讼活动不得不转移到线上进行。该规则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其适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但不适用所有刑事案件,而仅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由此可知,不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能适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
梳理了关于送达的法律、司法解释,回头再看我所遇到的这个送达方式,是否妥当?
换言之,最高法院这种绕行模式给我送达诉讼文书,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最高法院依法应当直接送达,却没有直接送达
我所辩护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审理,我是此案的辩护人。
最高法院向辩护人送达文书,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一款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4条第一款规定——直接送达,并由受送达人直接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当然,是你来给我送,还是我去法院取,这不重要。只要面对面、手递手,就是直接送达。
这份判决书,最高法院可以亲自到律所给我送达,也可以打电话让我到最高法院当面去取,还可以约到天安门前的西侧华表底下送给我、我签回证。
很遗憾,最高法院并没有遵循《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一款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4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把判决书直接送达给我。
二、最高法院不存在“送达困难”,不具备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
最高法院给同城的一个律师送达文书有没有现实困难,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5条前半段“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
这个问题很重要。
这是个事实判断问题,适用一般人标准来客观判断,不能自己说有困难就有困难。
最高法院在北京,我这个辩护人也一直在北京工作,相距四公里,不能说道路遥远。北京城区道路平坦、四通八达,不必走崎岖山路,不用跋山涉水,行走很便捷。交通工具,虽骑马不可以,但是汽车、地铁乃至步行都方便抵达。人员方面,如果人手不够、人力不足,打个电话,我插两根翅膀保证半小时到。
咱按照一般人标准,此案直接送达文书,并不存困难,所以,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5条后半段规定的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三、即使委托送达,本案只能委托北京法院而不能委托南国法院代为送达
最高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直接送达有困难,并列举了81种现实困难,据此而适用委托送达,咱也没办法。
但是注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5条后半段话是“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我是本案的辩护人,是收件人,我数年来一直在北京执业,我的工作地、居住地都是北京,即使委托法院代为送达,也只能委托北京地区的法院给我送达。
我与南国某城没有关系,我有生之年只因会见本案当事人才去过南国某城的某看守所,累计在该城停留36个小时。
因此,即使最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给我送达文书,也只能委托北京地区的法院,而不能委托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的南国某城所在地的法院给我送达。
四、即使邮寄送达,只能是最高法院给我邮寄,而不能转托他人给我发快递
邮寄送达只是送达方式有不同之处,送达人与受送达人依旧特定。
社会上有邮政、快递公司等专业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他们通过有偿服务,让我们的胳膊和腿变长了。
最高法院选择邮寄送达,也只能亲自与运输企业签订合同、交付诉讼文书和付款,通过运输企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
五、最高法院采“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二合一模式,违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二选一”模式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5条后半段规定:“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这个“或者”表达的选择关系,只能二选一,要么委托送达,要么邮寄送达。
但是,最高法院委托南国某城法院给我邮寄送达这份判决书,没有“二选一”,而是同时采用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采用的是“二合一模式”。
司法解释规定的“二选一”,落到现实却变成了“二合一”。
如此变形走样,《司法解释》乐意吗?
这份判决书从北走到南,又从南走到北,邮政小哥连续接力,周游了千山万水,终于到了我手里。
这份判决书累坏了,我也心累。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弱弱问一句:
如此“绕行送达”,是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的便利吗?
【刘玲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三十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