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不慎丢失手机,因手机中存有已故父亲的珍贵影像,她迫切想要寻回。可拾到手机的男子却要求3000元“感谢费”,几番讨价还价后女子支付2500元拿回手机。可女子越想越气,直接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500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一起来看看吧!01案例回顾
这天,萧女士着急出门办事儿,结果回家后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她急忙用男友的手机给自己拨号,可手机始终无法接通。男友提议她去回想一下路径,确认是否遗落在出小区的路上。因为手机里保存着去世父亲的珍贵照片,萧女士非常着急,就跟男友一同沿途寻找,可一无所获。没办法,两人就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寻物启事,表示归还手机必有重谢,可一整晚过去了,始终无人回复。萧女士赶忙拨通彭某的电话,表明自己是手机的失主,恳请对方归还。可彭某竟提出:“可以归还,但要3000元感谢费。”萧女士一听都愣住了,“你这不是狮子大开口吗?哪有这样的?”实在没有办法,萧女士只能跟对方商量,几番交涉,彭某最终同意降到2500元,少一分也不行。可尽管拿到了手机,萧女士心里却很生气,她觉得自己被彭某“敲诈”了。对方捡到了手机,自己竟然还要花钱来赎回来,这她不能接受,一气之下,将彭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500元。本案彭某拾得手机,竟索要3000元作为感谢费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彭某以3000元的感谢费为条件返还遗失手机,这显然超过了拾物人保管遗失物的合理费用范畴。法律允许拾得人要求物主支付必要的保管、维护费用,但不支持额外的不合理高价索取。萧女士在微信群表示“重谢”,是否构成与彭某之间的悬赏承诺?根据《民法典》规定:“悬赏广告为要约,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给付。”在本案中,萧女士的男友在小区群里提到“重谢”,属于悬赏广告。彭某捡到并保管了手机,有权依据悬赏请求报酬,但悬赏金额应以物主的实际承诺为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萧女士同意支付1000元作为感谢费,所以超出部分的1500元不具备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彭某需返还该部分款项。对于此案,有网友表示:“这种垃圾人,想钱想疯了吧!我们小区的人捡到啥东西都放到物业室,一分钱都不肯收的。”还有网友表示:“一分都不该给!拿走别人的手机并以此敲诈凭什么只返还部分款项”
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