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5岁儿子偷偷溜进小学操场玩耍,岂料儿子将足球门架拉倒,被砸成重伤。女子非常心疼,她认为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当即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47万元,法院这样判了,一起来看看吧!01案例回顾
这天傍晚,王女士带着5岁的儿子小俊外出散步,路过家附近的小学操场,小俊吵着要去里面玩。可王女士直到学校放假,不对外开放,就跟儿子说,“现在咱们不能进去,等明年你上了小学,你就可以去里面玩了。”小俊倒是也很听话,回头看了一会,就跟王女士离开了。可没走几步,王女士发现学校的门竟然开着,也没人看守。于是母子俩小心翼翼地走进校园,操场空无一人,王女士找了个地方坐下,小俊则在操场上跑跑跳跳。操场上摆着两个可移动的足球门架,小俊看见后兴奋地爬上去,用力拉扯。突然,只听一声闷响,门架被拉倒,重重砸在了小俊身上。王女士惊恐地跑过去,发现小俊的头部和胸部被砸中,伤势十分严重。小俊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肺出血、额骨骨折等严重伤情。尽管经过治疗,小俊没有生命危险,可却留下了二级伤残的后遗症。王女士非常懊悔,不该带儿子进去玩,可她也觉得学校应该负责!“学校的足球门架没有固定好,而且也没有人看管,这难道不需要负责吗?”她觉得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忽,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7万元。本案王女士和孩子是私自进入校园,学校是否对小俊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足球门架为移动设施,学校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值守人员。学校虽在暑假期间,但对操场设施的管理应具备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未尽到对设施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教育未成年人安全意识,避免其处于危险之中。”本案中,小俊在攀爬足球门架的过程中,王女士未进行有效制止,对小俊行为带来的潜在危险疏于监护,王女士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而王女士对于儿子的监护责任也须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学校承担40%的责任,王女士承担60%的责任。但也有网友称:“学校肯定有责任,有人进你学校你都看不到吗?如果是坏人怎么办,学校肯定是要有一定的责任!”面对开放场所中的安全隐患,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安全?对此你们怎么看?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