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偶然发现一家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她缴纳社保,她不仅没高兴,还疑惑担忧了许久。思来想去,她把这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000元损失和1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竟然还判了,判王女士获得2000元精神损失费!01案例回顾
王女士前几天查询了一次社保信息时,发现了一件特别奇怪的事儿。除了她所在的公司,竟然还有另一家完全没听说过的公司也在为她缴纳社保!她可是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这边工作,近几年更是根本没去过那家公司的城市。而这家公司,她也从来没听说过,压根不知道对方为啥要替她交社保。“无缘无故帮我交社保?这背后肯定有事儿。”王女士心里越想越不踏实。成天想着这个问题,王女士工作节奏乱了,生活和心理状态也产生了一些变化。王女士实在受不了,她干脆把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00元和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他们去年年底是为了办公司相关资质,和卓越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让卓越公司帮忙办理,其中就包括猎聘人员的服务。卓越公司提供了王女士的身份证号码,要他们录入社保,结果仅仅4天后,卓越公司又通知要换人,他们公司也立刻配合做了减员处理。王女士的社保记录在他们系统里只存在了短短4天,而且社保费用都是他们公司自己掏的,这事儿本来就是损失,现在还要他们赔偿,他们不就变成冤大头了吗!本案中,对方公司在未经王女士同意下给她缴纳社保,合法吗?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根据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对方公司没有和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取得王女士同意,把王女士其信息录入社保系统,缴纳社会保险,是没有授权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对方公司辩称自己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王女士信息,但没有王女士同意就使用有错。虽然王女士无法证明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公司行为已给王女士造成精神困扰和担忧,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方公司没有经王女士同意擅自把她的个人信息录入社保系统,是对王女士个人信息的侵权。虽然没有造成王女士直接的经济损失,但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扰,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法院判定对方公司向王女士赔偿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向王女士赔偿2000元,但无需支付精神损失费。网友热议:“有公司给你交社保不是好事吗?怎么还打官司索赔呢?你有损失吗?谁给我偷偷交社保,我绝不会告他。”还有网友说:“那个公司就是为了办资质或者投标,需要有相关具备资质的人员,同时这些人得有这个公司缴纳社保的记录,所以他们这是典型的临时挂靠或买资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