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高龄奶奶将学区房“借”给孙子一家,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没办法,老人只能将亲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01案例回顾
赵大妈的名下有一套市区内的学区房,价值不菲,也是老人养老的保障。孙子找到赵大妈,“奶奶啊,我儿子要小学了,孩子的教育太重要了,必须要应在起跑线上,我这房子的学区不行,您这套是重点小学,要是孩子在这儿上学,以后肯定大有出息。”孙子一顿忽悠,就是想让赵大妈将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等孩子办理了入学后,再把房子还给赵大妈。赵大妈觉得自己年纪这么大了,还能帮孩子自己也很开心,于是就同意了。为了办理过户,孙子还跟赵大妈签订了一个房产赠与协议,凭借这个协议,双方在市房地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归到了孙子名下。赵大妈的重孙子也顺利的进入了市重点小学,眼见大功告成,孙子却变脸了。等了好久,也不见主动归还房产,赵大妈放心不下,就主动提醒孙子将房产归还。最终,赵大妈无奈之下把孙子一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赠与合同》无效,并让他们返还房子。 法庭上,孙子竟然表示:“房子是奶奶赠给我,她老糊涂了,现在忘了才要告我。”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被受赠人接受的协议。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财产交付,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本案中,赵大妈声称签订合同的动机是为了暂时过户以便重孙入学,并非真实的赠与意图。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是在双方明知是虚假的情况下签订的,即为虚假意思表示,这种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是为了“借名入学”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则应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其遗产依法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本案中,赵大妈将与已故丈夫共有的房产过户给孙子一家,涉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赵大妈单方面签订赠与合同,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妈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旨在“借名入学”,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房产涉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赵大妈单方面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赵大妈的诉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房屋应返还给赵大妈。网友热议:“我认为还应该判决,因孙子房产缺失,重孙上学法理不存在,取消入学资格,回原学区上学。”还有网友说:“老太太这孙子是真的孙子啊!孙子干的事!”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