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出狱后准备取出自己银行卡上的105万元存款,却发现账户上只剩下几百元。经查询流水才得知,这笔巨款早在他入狱后不久,被前妻刘某全部取走。郭先生愤怒地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然而,银行坚称自己按照程序合法操作,毫无过错。01案例回顾
郭先生刚走出监狱大门,终于呼吸到了久违的自由空气,服刑多年的他,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决定先取点钱出来维持生活。入狱前,他做生意攒下了100多万,当时所有的钱和银行卡都交给了前妻刘某。他心想着,至少卡里还有100万存款,生活不会太窘迫。可当他要求取2000元时,柜员却告诉他:“对不起,账户里只有几百元。”郭先生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怎么可能?他清楚记得卡上至少有100多万!他让柜员帮忙查一下银行卡的流水。结果一查,真相让他感到晴天霹雳——在他入狱后不久,账户上的105万元存款,已经被前妻刘某分8次全部转走了!愤怒的郭先生立刻质问银行:“凭什么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让别人把我的钱取走?这是我的账户!”银行方面却冷静回应:“所有的转账都是通过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的,是正常合法的操作流程。我们并没有违规。”然而,刘某却丝毫不念旧情,直接告诉郭先生:“钱早花完了,我没钱还!” 自己分明攒下一百多万,却沦落到没钱的境地。郭先生实在心酸,只好选择把银行告上法庭。郭先生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前妻刘某,导致银行卡内存款被取走,银行是否有过错?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业务时,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在本案中,郭先生将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交给刘某,等于授权刘某处理相关银行业务。由于刘某持有郭先生的身份证、银行卡并且知道密码,银行无法判断她没授权,才按照合法程序办理了转账。因此,银行并无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刘某未经郭先生同意,擅自将其的存款转至自己账户,虽然她有郭先生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但这笔转账超出了郭先生当初说要帮忙的范围,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出现明显过错,是依照程序合法办理转账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其监管义务,因此不需要赔偿郭先生。郭先生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银行在此案中不属于过错方。最终,法院驳回郭先生对银行的诉求,郭先生应向刘某追讨损失。网友热议:“按照银行的逻辑,那为什么老人去世子女拿银行卡密码都有为什么不给子女领,这不是互相矛盾吗,银行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还有网友说:“既然法院判决这女的归还105万,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她的银行存款,查封她的汽车,拍卖她的房产,再把她的征信拉入黑名单。”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