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得知绝户老人将银元埋于荒地,于是带着探测仪,将价值超13万元的银元悉数挖出。可警方却在三人出售银元时,将其抓获,并以“盗窃罪”为由,对其提出了公诉。01案例回顾
李某最近听说了一个小道消息,村里的绝户老人许某,生前在老宅埋了一罐银元。一罐银元的价格应该不少,李某起了贪念,想要挖出来。可这消息也不知道准不准确,而且也不直到具体的位置,李某犯了难。于是告诉了一个喜欢收麻钱的网友吕某,吕某一听,也心动了。他表示:“你不用担心,这事儿包在我身上了,而且这老人没后人,银元无主,挖出来也不犯法。”俩人一拍即合,为了找到银元,吕某拿上了一台金属探测仪找到了李某。又是俩人对路不熟,还找打了一个70多岁的村民苟某做向导,并承诺会支付带路费用。而经过了一天的翻找,还真让他们找到了那一罐银元和麻钱。三人就此分赃:李某分得54枚银元和一个锡壶,吕某分得55枚,并支付给苟某2000元。而且为了多赚点差价,他还花高价从李某手里买下44枚银元。可没成想,这大批量的交易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当即将他们抓捕。经鉴定,银元价值13万元,而麻钱和锡壶也属于一般文物,总价值1.5万元。法庭上,李某和苟某承认指控,可吕某却表示:“都是无主财务,算什么盗窃?”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徐某做为孤寡老人且没有继承人或遗赠人,法律上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所有。因此,吕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并占有这些财物,且鉴定为一般文物并具有较高价值,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吕某辩护人主张国家未实际控制遗产,能否作为无罪理由?刑法上的“占有”不仅指实际控制,还包括法律拟制的占有。在民法和刑法适用中,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相当于国家拥有拟制的占有权。即使财物未被实际占有,一经发现,任何人无权私自挖掘并占有。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李某和苟某非法挖掘并占有绝户老人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法院最终判决:吕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李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千元,苟某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网友热议:“各个银行像这样的无主存款怎么处理,会不会进了私人腰包?不是我危言耸听,是真的有人干得出来,刚刚存的钱都敢取走,何况无主存单?”还有网友说:“两人共挖了十三万元财产说是金额巨大,不知贪官几千万或是上几亿该怎么称呼?”如果你也觉得这起事件发人深省,点个赞,让更多人了解无主财物背后的法律常识!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