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中药店将草药放在门外晾晒,路过的男子瞧见,就偷偷顺走了几个,回家泡酒。
店主不但被家属索赔124万,一审还被判2年9个月,店主大呼冤枉。01案例回顾
福建的付某路过一家中药店的时候,发现店门口晒了不少的中草药。他想起网上说中草药泡酒能够壮阳,于是瞧着四下无人,就偷偷拿走了几根。回到家里后,他就准备了一瓶白酒,将草药泡到了里面。可这草药泡酒需要等沉淀一段时间,可付某心机,没几天就忍不住尝试了一下。结果草药的毒性已经被白酒吸收,付某喝完就毒发身亡。他妻子发现后悲痛欲绝,抱着付某的遗像堵在药店门口,哭诉药店售卖“毒药”致人死亡,向药店索赔124万元。药店店主张老板一头雾水,“我什么时候卖给你们草药?”通过警方的调查,张老板大怒,“原来是从我这儿偷的,你们这些小偷,还敢来找我赔钱?”可经过法医鉴定,付某喝下的酒中含有大量乌头碱成分,这正是从草乌中释放的剧毒物质。警方随即拘留了张老板,检方指控其“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他未对草药作出“有毒”标识,导致付某误食致死。一审法院认为,店主的疏忽大意与受害人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店主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付某家属!张老板不能接受,“冤枉啊,我本本分分做生意还要抓我!他们偷东西怎么还有理了?”本案的店主将草乌放置在公共场合晾晒,但未标识有毒性,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对于店主来说,作为经营中药的主体,应当知道草乌具有高毒性,且有责任标识提醒或看管,以防他人误用。那么民事责任中,店主未做安全提示或防范措施,是否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店主因缺乏有效提醒标识,确有一定管理过失,但因其他药店晾晒草药的情况相同,无法唯一确定死亡草药来源,不构成刑事责任。而付某具有违法盗窃行为,并明知草药具有毒性还擅自泡酒饮用,个人责任明显,店主责任可适当减轻,改判为赔偿4万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刑事责任,判店主承担4万元民事赔偿。有网友热议:“一分不赔才合理!凭什么死者就一定要获得赔偿,怎么不看前提条件是死者犯错了啊,店家遭窃,是受害方!风气就是这样被搞坏的!”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