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是我被偷了!判我入狱2年?”福建男子偷药店草药泡酒中毒身亡,店主不但被索赔124万,一审竟被判2年多,二审改判了!

文摘   2024-11-02 15:13   北京  

福建一中药店将草药放在门外晾晒,路过的男子瞧见,就偷偷顺走了几个,回家泡酒。

但草药有毒,男子不幸身亡。
店主不但被家属索赔124万,一审还被判2年9个月,店主大呼冤枉。
二审却出现了惊人反转,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福建的付某路过一家中药店的时候,发现店门口晒了不少的中草药。
他想起网上说中草药泡酒能够壮阳,于是瞧着四下无人,就偷偷拿走了几根。
回到家里后,他就准备了一瓶白酒,将草药泡到了里面。
可这草药泡酒需要等沉淀一段时间,可付某心机,没几天就忍不住尝试了一下。
结果草药的毒性已经被白酒吸收,付某喝完就毒发身亡。
他妻子发现后悲痛欲绝,抱着付某的遗像堵在药店门口,哭诉药店售卖“毒药”致人死亡,向药店索赔124万元。
药店店主张老板一头雾水,“我什么时候卖给你们草药?”
通过警方的调查,张老板大怒,“原来是从我这儿偷的,你们这些小偷,还敢来找我赔钱?”
可经过法医鉴定,付某喝下的酒中含有大量乌头碱成分,这正是从草乌中释放的剧毒物质。
警方随即拘留了张老板,检方指控其“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他未对草药作出“有毒”标识,导致付某误食致死。
一审法院认为,店主的疏忽大意与受害人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店主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付某家属!
张老板不能接受,“冤枉啊,我本本分分做生意还要抓我!他们偷东西怎么还有理了?”
张老板当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罪!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的店主将草乌放置在公共场合晾晒,但未标识有毒性,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
对于店主来说,作为经营中药的主体,应当知道草乌具有高毒性,且有责任标识提醒或看管,以防他人误用。
那么民事责任中,店主未做安全提示或防范措施,是否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店主因缺乏有效提醒标识,确有一定管理过失,但因其他药店晾晒草药的情况相同,无法唯一确定死亡草药来源,不构成刑事责任。
而付某具有违法盗窃行为,并明知草药具有毒性还擅自泡酒饮用,个人责任明显,店主责任可适当减轻,改判为赔偿4万元。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刑事责任,判店主承担4万元民事赔偿。
03深刻教训
有网友热议:“一分不赔才合理!凭什么死者就一定要获得赔偿,怎么不看前提条件是死者犯错了啊,店家遭窃,是受害方!风气就是这样被搞坏的!”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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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律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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