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残?!”12岁学生骑共享电动车逆行肇事,把女子撞成“一级精神伤残”,女子索赔110万,父母和平台谁该为此负责?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05 14:20   北京  
河南12岁男孩使用父亲的共享电动车账号骑行,因逆行跟女子相撞,导致对方一级精神伤残。
女子直接将男孩父母和共享电动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0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这天,小陈跟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
因为比较赶时间,他就用手机登录了父亲的账号,扫了一个共享电动车。
毕竟才12岁,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淡漠,为了快点赶到,就直接在马路上逆行。
其他人看到了,也纷纷避让,生怕撞到他。
可小陈却根本不顾其他人,就自顾自的骑车,结果一不下心撞到了另一个骑车的女子李女士。
由于小陈戴了头盔,没怎么受伤,可对方并没有戴头盔,摔倒后头部重重砸在了地上,躺在地上无法动弹。
小陈吓懵了,幸好路人及时报警,并叫了急救车。
交警赶到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中小陈负主要责任,而李女士负次要责任。
小陈的父母赶到交警队,心情沉重地接受了批评教育。
而小陈的父母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离婚了,小陈一直跟着父亲生活,而出事那天他恰好住在母亲家。
父母二人刚出交警队就开始争吵,两人认为要赔个几万块,应该由对方负责。
可李女士在医院中经过治疗后,虽然外伤痊愈,可认知和情感状态却大受影响,辗转多家医院也没能康复。
医生诊断她为一级精神伤残,康复希望渺茫。
没办法,李女士不得不将小陈的父母、共享电动车公司以及电动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金额高达110万元。
这下就选小陈父母一起赔偿,也赔不起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小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骑行共享电动车并造成事故,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陈未满16周岁,不具备骑行共享电动车的法定条件,其监护人未尽到有效监护责任。
此外,监护责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事故发生时小陈母亲在场,小陈父亲为账号的持有人,故双方均负有监护义务。
那么共享电动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年满16周岁。”
共享电动车公司明确标识了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并在平台设置了16周岁以下用户的注册限制。
因此,共享电动车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并无过失,不需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陈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03深刻教训
网友热议:“那些出了事就说:‘还是孩子,不懂事的家长们,你做好为孩子出事后买单的准备后再说这句话!你从小不教育,长大了社会会替你教育,而且每次教育都可能会让你刻骨铭心!”
也有网友表示:“现在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瓶车的太多了,安全隐患很大。”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

朝律夕拾
讲述老百姓自己身边的法律故事,请跟着我每天学一点法律常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