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爷在路边发现一辆“丢失”的豪车,查到车主后,美滋滋地索要10000元信息费,不给就不告诉车在哪儿。车主无奈,只能答应。可他支付7000元后,一直拒绝再付剩下的3000元。杨大爷不服气,干脆把车主告上法庭。既然答应了,凭什么赖账?01案例回顾
有天,他发现自己小区外面的一辆挺新的越野车停了好多天,一动不动,树叶落满,都要成“僵尸车”了。杨大爷好奇之下,跑到交警队咨询一番,拿到了车主程先生的联系方式,拨了过去。电话那头,程先生一听就激动极了,他丢车后找了很久都没找到,非常感谢杨大爷提供了信息,还说如果杨大爷能提供车子的具体位置,一定会“重谢”。反正车主也很着急,那就收点信息费吧,杨大爷开口要了1万元。程先生非常犹豫,但是杨大爷明确表示,不付钱就不把车子的具体位置告诉自己,最后只能无奈地答应了。没过多久,程先生支付了7000元,杨大爷也写了收条,约定还剩下3000元欠款,等程先生有钱再补齐。然后,杨大爷把车子拖到指定的4S店,程先生也顺利把车取走了。然而,三个月过去了,程先生始终没有支付剩下的3000元。杨大爷立刻有点急了,他开始多次联系程先生,要求付款。程先生却表示,7000元已经够了,剩下的3000元不再支付了。杨大爷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他为这件事跑来跑去,帮程先生找车,又跑了五次交警大队,怎么能就这么算了?本案中,杨大爷是否可以根据协议要求程先生支付剩下的3000元?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本案中,杨大爷通过威胁程先生不告知车辆位置,迫使他支付“信息费”,违反了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没有威胁,杨大爷捡到遗失物后能要求程先生支付费用吗?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将物品交给公安等部门。如果拾得人承担了保管遗失物的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杨大爷捡到程先生遗失的车,可以要求程先生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大爷要求程先生支付10000元的“信息费”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他不是善意拾得,是利用程先生急需找回车辆的心理施压,违背了诚信原则,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关系。最终判决:法院驳回了杨大爷的诉求,并判决其自行承担20元的案件受理费。网友热议:“7000其实不算少了,车主如果当时不给钱,直接报警让警察去找杨大爷,杨大爷还能不说?”还有网友说:“若我是车主,既然当初答应了,那剩下3000就该给。若我是老汉,对方不给也就算了,没必要去告到法院。”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您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