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李先生及小组成员
被申请人:云南某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政府
案件情况
委托人在云南福贡县,2009年6月9日获得面积为1078.6亩的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使用期为70年。2008年5月6日以小组的名义申请了面积为 2086亩林地权属证明。2008年进行省级公益林补偿,每年每亩16元,小组在补偿范围内,但委托人及其小组其他成员直至2017年到林业局反馈才得知此事。因此,委托人及成员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要回应该有的补偿。
故而,委托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征收方提出《补偿申请书》,至今征收方既不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对委托人的请求作任何处理。
委托人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EMS专函的方式向征收方邮寄了书面的《补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征收方于2023年11月28日签收了委托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并于2024年2月29日向相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征收方立即就《补偿申请书》中的内容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是征收方截止至2024年4月2日行政复议前也未给予委托人答复。
2024年4月8日,征收方迫于压力到委托人家中进行口头答复。
律师观点
征收方对于法定职责不予履行、不予答复。
因征收方怠于履行补偿职,为了维护征地过程中自身的责合法权益,委托人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EMS专函的方式向征收方邮寄了书面的《补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征收方于2023年11月28日签收了委托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等书面材料,但是未对该申请内容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征收方消极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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