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陕西韩城拆迁信息公开不及时,创为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超时 1 天也是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08-28 15:4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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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梁先生

被申请人

陕西省某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韩城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梁先生的土地位于陕西韩城的一个县城里,2024年初,梁先生土地被纳入当地建设污水处理站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方安排相关人员与梁先生进行补偿费用方面的沟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不仅补偿费少得可怜,且关于征收项目的细节情况征收方也答非所问,这让梁先生感到一头雾水。


梁先生十分郁闷,却无奈不懂如何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找到在征地拆迁领域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创为律师为了深入了解拆迁规划情况,果断向征收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征收方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在限期内作出答复。



律师分析



面对征收方的无视,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一纸诉状将此事呈堂。请求确认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限期答复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就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征收方或许是心虚了,竟作出了答复并主动给梁先生打电话告知说明。

创为律师敏锐地指出,尽管在行政复议期间,征收方最终对梁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并且梁先生也已签收,可这一事实根本无法改变征收方之前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违法行为。且征收方作出书面答复合计35个工作日,远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决定如下



确认被征收方某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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