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河南洛阳强拆房屋早已确认违法,征收方却装聋作哑不赔偿?维权之路不容退缩!

文摘   社会   2024-09-02 16:5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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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张先生

被申请人

洛阳市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河南洛阳的居民张先生,其位于孟津区的房屋及厂房因当地某工程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张先生的房屋于遭到强拆,厂房也在10天后被强拆。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在朋友的引荐下,毅然委托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受到委托之后,迅速展开行动,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孟津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年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在此基础上,创为律师团队依法向征收方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坚决要求对方就强拆其房屋及厂房的行为履行赔偿责任。


然而,征收方明明签收了赔偿申请书,却在两个月之后仍未作出赔偿决定。这种明显的拖延行为,无疑是对张先生的再次伤害,更是对其应尽的法律职责的漠视!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如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予答复等情形,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面对征收方的种种行径,创为律师团队坚定地认为:
首先,征收方违法拆除张先生房屋与厂房,依照法律应当承担对张先生进行赔偿的责任。

其次,创为律师团队将已经向征收方发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征收方也已签收两个月有余,却未对律师团队与张先生作出赔偿决定,属于怠于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行为。

最终,创为律师团队毫不犹豫地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就赔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赔偿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进行答复。


   律师提醒


在征收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征收方为了快速获得土地,铤而走险实施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涉及到赔偿,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应补偿和赔偿相结合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当行政机关的决策或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如: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公民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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