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河南周口13个瓜果大棚拆迁遭“贱卖”,谁能还被拆迁人公道?
文摘
社会
2024-08-21 17:14
北京
孙先生是一位普通的农民,在河南周口市某区租用了土地并建立了13个水果大棚进行瓜果种植,今年春天因修建道路项目,孙先生的瓜果大棚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方经过所谓的现场勘查以及评估后,13个大棚的价值总计仅为34万余元。这远远低于孙先生心中的预期,也完全无法保障他一家的正常生活。孙先生提出了异议,但征收方似乎并不在意,他们只是简单地重新评估了一次,将大棚的价值上调到了41万余元。这些年来,孙先生倾尽所有投入到这片土地上,而现在这一切似乎都被无情地贬低了价值。正当孙先生还在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征收方竟在没有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带领着拆迁队伍,强行拆除了孙先生的两个大棚。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灾难,尽管心中充满了痛苦和无奈,但孙先生依然选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经过多方打听,孙先生最终决定委托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创为律师事务所深入了解了孙先生的遭遇后,带领团队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拍摄了强拆后的惨状,并收集了多项关键证据。创为律师立刻意识到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强拆违法案例。首先,律师团队确认了孙先生所承包土地的合法性以及权益;随后,创为律师团队发现征收方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孙先生的大棚进行了强拆,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最后,创为律师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事情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复议过程中,征收方辩称最初孙先生口头同意拆除,但“口头同意”这一说法缺乏证据支持。经过审查,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创为律师与孙先生的诉求,确认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1、确认被申请人周口市某区办事处对申请人8、9号大棚予以部分拆除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8、9号大棚部分拆除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孙先生承包的土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未达成补偿协议,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后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创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没有合法程序的强制拆除,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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