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广东清远宅基地拆迁土地已补,房屋补偿却悬空13年?违约之责难逃法网!

文摘   社会   2024-08-29 16:3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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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阮先生

被申请人

清远市某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阮先生原是广东清远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造4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

2009年,阮先生的宅基地及建设的房屋因“政府城镇建设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1年,征收方做出了对阮先生宅基地的补偿,但对于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案,却迟迟未能给阮先生一个合理答复。这一等,便是漫长的 13 年。

在这13年中,阮先生多次试图与征收方商谈以及索要本应该属于自己房屋的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可工作人员仅仅向他解释了相关土地、青苗费用等情况,答非所问,绝口不谈房屋的标准履行安置补偿的问题。


孤立无援、万般无奈下,阮先生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为自己维权。

创为律师团队接受了阮先生的委托后,首先做的就是向征收方邮寄提交《补偿申请书》,申请将其前述房屋按照法定程序评估,依法依规征收并予以安置补偿。征收方于2024年2月21日签收,可在将近 3 个月等待后,依旧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



律师分析



创为律师们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素养敏锐地指出:

第一:征收方于2011年5月开始实施征收,历时13年仍未完成相关的补偿安置。

征收方作为组织实施相关批次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补偿安置未落实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征收方的态度明显是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侵害了阮先生的法定权益。

为了尽快帮助阮先生结案,创为律师果断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强烈请求责令征收方就阮先生提交的《申请书》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被申请人清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不知是迫于压力还是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感到心虚,在案件行政复议期间,征收方向阮先生作出《关于〈补偿申请书〉的答复》 称:在双方就涉案房屋的面积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将对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及其他相关费用与阮先生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对阮先生作出补偿决定。

   律师提醒


农村宅基地遇到拆迁时,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的,所谓“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所以,征地拆迁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与房屋的补偿是不可混淆在一起的,更不能因为房屋得到补偿就认为宅基地也已经补偿了。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根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予以确定。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则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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